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税务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
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第六十九条对有限合
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合伙协议具有相关约定。应当确认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而在税务处理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 号)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针对该税务条款的规定,笔者观点如下:
一、159 号文是否与《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159 号文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法》中
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一致。《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
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存在的例外规定未在财税[2008]159 号中体现。
二、159 号文是否合伙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产生约束力
15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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