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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1
麦肯锡分析家认为,世界上每1000家破产倒闭的大企业中,85%是因为企业管理者决策不慎造成的。
——国际管理咨询顾问学会(IMC)

现在,当我们说资本家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劳动的时,有人似乎不再如以前那样不加区别地提出异议;而是把目光由职能资本家更投向了货币资本家,从而仍旧坚持认为,货币资本家不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不劳动的。
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货币资本家究竟是不是分工的必然产物,从而是不是劳动的。
当我们首先说到一个人手头有一笔可观的资金(或财物。下略)时,不知会不会有人要追溯这笔资金的来源,从而以这种来源的“正当性”来判断对其支配从而相应取利的“正当性”——不过,我不相信现在还有人会如此愚钝。历史的追溯,实在是大可不必,我们只须从货币资本家产生的必然性说起就可以了。
现在对我们的来说,一个问题便是:一个人应当怎样处理他的资金——显然,将资金存入银行与我们的问题是一致的,从而我们不予进行这样的考虑。那么,这个货币所有者有三个选择:一,把它放在家中,慢慢地花掉——如果他没有其他收入以支付其日常开销的话;二,借与他人,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三,进行投资,由自己管理或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对于第一点,诚然,这种选择不会对任何他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但无疑却往往对所有者不利(我们在此不必在形式上作银行利息损失的考虑,而特殊的极端可能我们显然也要排除)。原因很简单,只要我们承认生产力无论如何是发展的,那么,任何不是与其条件相适的用于直接享受的生产物的不恰当的保存,都会在总体上降低其所有者的福利;而此时,若另有人恰恰需要这些资金,那么我们将会发现:人们的这种行为取向非但不利于所有者个人,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
这样,我们就可以进入到第二点的讨论。显然,此时把资金无偿地借与他人是有利于借者的。那么是否也同样地有利于所有者呢?
首先,我们且把由于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而对所有者所造成的损失视为一种无法回避的现实,从而在表面上,如果借者能够按约定归还资金,则所有者似乎毫无额外的损失。但是,人们能够进行这样的保证吗?如果我们的知识是充分的,则显然能够进行这样的保证;但我们的知识显然是不充分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以所有者的自愿行为为籍口而认为他应当承担这种风险呢(注意,这时任何最终等值的抵押物的必然获得都是不可能绝对地预期的,就像风险并不是绝对的一样。而此时我们又不能设想一种超过一般水平的超额抵押,因为如果这样,就与我们的前提发生矛盾了,——这实际上是另外一个问题,它已经从属于正当利息的范畴了)?这时我们要注意到,这种借与关系是更有利于借者,还是更有利于所有者?就人们所面临的困难而产生的动机而言,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是借者更愿意借入,还是所有者更愿意借出?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于是,我们显然不能以之为籍口。
其次,对于这笔资金而言,如果我们仅仅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则总是要以借与有能力归还者为宜;显然,这是不言而喻的——注意,这个问题在此与人们有无同情心无关。这样,所有者必须进行选择,从而他必须为这种选择付出代价——这同样是不言而喻的。于是,仅就我们前面设定的无偿地借与前提而言,所有者的行为,相对地——不利于自己。
这样,我们要进行两点考虑:
一,任何人是否有权利要求所有者做不利于他自己的事情?
二,所有者是否可能为任何人的利益而作相对不利于自己的事情?
如果我们从社会角度即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出发来考察,对于第一点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从自然角度即人们的生物本能出发来考察,对于第二点的答案显然也是否定的。而人,无非就是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的这种双重存在的产物。
这样,就这种有利与不利以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们就会发现无偿借贷实际上类似于这样一种关系:即,张三为李四提供衣物,而李四并不为张三提供任何东西;从而这里只有李四是受益者。那么,为了使二人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种公平的关系,以我们最一般的常识:则李四应当为张三也提供什么——比如鞋子——显然,这个关系我们实际上是把其称之为交换关系。
于是,借入者必须为所有者在本金之外提供些什么,二者之间的关系才是公平的,换言之,惟如此借入者的借入才是正当的。而所有者的正当性则显而易见地在于:一是有利于他人个人的,二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显然,人们在习惯上把归还本金之外而付与所有者的报酬,称之为利息。
毋庸置疑,无论是风险承担还是借贷抉择,都是人们行为从而行为的结果,而这种行为——根据我们对劳动的界定——是劳动的。
——我们要注意,虽然资金的表现形式——货币,具有一定的自然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然而当人们以其为交换媒介从而以一种特殊商品的形式而为人们所支配时,却从来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在运动中无时无刻不承载着其所有者加诸其上的劳动。如果我们仅从生产的角度而言,当借贷者需要一笔资金为其资本从而通过对其的使用以期获取利润时,他就需要首先获取这样一笔资金;但要获取的是这笔资金本身即对其的所有权吗?当然不是,他所要获得的只能是对这笔资金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因为一定的使用权从属于一定的所有权,因而他要获取的是对这种资金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资本市场上,成为商品的不是货币本身,而是一定资金的这种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所有权(对此,前人如康芒斯等曾有论述),也就是其所有者加诸其上的全部新的劳动。货币,从而货币的自然使用价值,不过是这种新的劳动的物质承担者。显而易见,由于货币即一定的资金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使用价值原因,对于资金的需求也就成为了社会上的一种广泛需求。那么对于需求者来说,对这种资金的使用权也就有了社会使用价值——确切地说是一定期限的这种使用权的所有权具有了社会使用价值;从而一定期限的这种使用权的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价值。那么,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从而其社会使用价值的来源在哪里呢?当然只能来自于其所有者的获取这种所有权的劳动和对这种所有权支配的劳动。就像一般商品的生产者对于如何生产商品以满足社会需要有多个选项从而会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一样,资金所有者对资金的支配从而通过这种支配或如何满足自己需要或如何满足社会需要也有多个选项,从而也会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而这笔资金的任何一个需求者不过是这种社会使用价值的使用者之一,换言之,他不过是这种特殊商品的需求者从而使用者之一;从而他之所以为这笔资金支付价值,是因为他得到了对方的经过当时社会评价而确认的行为存在——劳动或劳动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他通过这种所有权而必定能在另一种场合的行为过程中创造出价值。假如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个人消费贷款的利息来源就是成问题的了。至于说这种社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的大小,则至少在表现形式取决于其相应的劳动在资本市场上——确切地说是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现在,我们可以进入第三点的讨论了。
刘邦在总结其之所以得天下时说:“夫运筹策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及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餽馕,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 显然,刘邦之得天下,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会用人;项羽之失天下则恰恰相反。我们可否设想让韩信与刘邦换下位置?如此天下将谁人得鹿?而如无刘邦,则彼三人可否聚集一处而共执牛耳?历史地看,这一切都未必不可知。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创新发展区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61178&page=1&from^^uid=163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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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 09:41:04
货币资本家通过吸纳社会的货币头寸,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创新,化零为整、化短为长、化闲为忙,将货币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化解企业的资金链条难题,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是发达生产力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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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1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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