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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3
摘 要: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多元化的过程中存在分工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基础、创新手段、金融法律监管、农业保险等与印度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在其建设中应该真正做到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结合,开发、创新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产品,开展合适的金融监管以及发展农业保险市场为商业银行减少风险提供规避场所,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金融立法,农业保险
  中国和印度同为世界上发展中大国,其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两国金融体系的变革,银行体系不断健全,资本市场也不断完善。但是两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国和印度的农村金融市场在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经过各自不同的建设、发展,在金融体系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对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然而,两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有所不同,金融发展基础不一样,印度有着许多值得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借鉴的经验。
  一、中印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1.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从单一化、无序化逐渐向多元化改革发展。但是目前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分工不明确,正规农村信贷市场仍然以农村信用社为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如图1所示。
  2.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印度为了在短时期内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农村信贷的普及,建立了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如图2所示。
  3.中印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1)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层次性较强,职能分工较明确。从图1和图2来看,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职能交错,分工并不明确,而印度则建立了体系庞大、范围覆盖较为广泛的既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又包括合作性的农村金融机构。各个机构之间具有相对不同的分工和合作,同时又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竞争,较好地满足了农村金融的需求。

  (2)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立法较全面,约束更强。印度农村金融服务因为立法的保障,使软约束变成硬约束,促使国有银行带头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高。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比例以及整个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比例。如印度储备银行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农村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而“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则规定了对优先发展行业的信贷投入比例,即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信贷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而且要保证全部信贷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没有达到规定指标,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再融资给地区农村银行和邦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农村信贷的投放,或者要求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地区农村银行法案》则强调了地区农村银行营业机构必须要设立在最贫穷、农村信贷服务最薄弱的地区。在这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中,保证了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及资金投放比例。
  二、中印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比较
  印度对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关注较中国早,市场机制较完善,政策环境较好,市场满意度较中国高。中国在2003年后也开始注重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朝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努力。
  1.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差异
  印度在商业银行国有化之前,高利贷风行,正规金融所占比例极小,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环境较差,农户贷款较难。1969年商业银行国有化后,由于很多优惠政策,农村信贷市场由正规金融机构控制,贷款利率大幅度下降。并且对于优先行业的贷款,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从而降低了印度农村市场的贷款利率,高利贷不再存在。印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存贷款利率,比如在存款利率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在4.5%-11%的范围内自由决定其吸收存款的利率。通过减少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刺激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来提高经营效率。
  但是,中国的利率市场化道路才刚刚起步,人民银行对存贷款利率限制较多。在农村商业银行中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也试行了贷款利率的上浮,只有最低限制。但是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其上浮的自由往往带来了“一浮到顶”的恶果。
  2.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的不同
  印度政府将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计算机技术等现代技术设施、结算清算体系进行不断地完善升级,缩小基层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与城市金融机构由于设备而造成的差距,从而实现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在印度的“领头羊”计划中,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发挥其地区领头羊作用,就必须运用其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资金实力、雄厚的技术力量去推动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中国农村由于地域差异,东部和西部农村差距较大,西部落后地区农村金融服务设施较差,网络、网点、支付清算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但是中国近几年也开始注重对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一是初步建立了农村地区信用体系。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7400多万户,评定信用农户5000多万户,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3900多万农户累计发放贷款9700多亿元,贷款余额4800多亿元。二是逐步改进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立现代支付系统。在现有基础上,吸收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人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设立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专门办理农村信用社汇兑和银行汇票清算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业务;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和健全省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功能等。三是从2005年开始试点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打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从而也促进了当地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
  三、中印农村金融市场创新手段比较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产品陈旧。包括新型农村机构也大都沿袭旧的信贷模式,贫困农户得到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比较大。目前,小额信贷(Microfinance)在两国正成为对农村中低收入农户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一种新模式。中国的小额信贷从1994年由社科院引入到2005年小额信贷公司试点成立,实行的贷款模式比较单一,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较差,运行艰难。然而,印度在以自助小组为基础上的金融联结方式却推动了微型金融的极大发展。比如印度ICICI银行开始试验的一种以微型金融机构(MFI)取代分散的互助小组的新的商业模式,由MFI承担向互助小组和农户个人发放贷款的一切风险,MFI成立互助小组、现金管理、贷款分发和回收、客户档案管理等机构进行贷款,银行根据MFI的资产规模和质量向其发放贷款,MFI转贷给客户,由MFI承担偿还贷款给银行的风险,MFI就有动力和压力去确保互助小组等贷款的质量。这样可以扩大银行投放贷款于农村的规模,同时也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四、结论及启示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模式已经从旧的农业补贴模式向市场体系模式转变。印度市场化脚步更快,农村金融市场在长期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如下的优势:农村金融机构结构明确、层次分明,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融合,中央和州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作用较强,农业保险发展较早,金融法规较健全,金融监管到位,金融机构的覆盖率较高,对贫困农民获得金融援助给予了很大的方便。在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中,创新了商业模式,采用了间接服务模式(MFI)以及合作伙伴模式来拓展农村信贷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以及信贷的质量控制,通过MFI与银行的激励相容来风险共担、利益互享。甚至通过小额信贷的资产证券化来释放风险,扩大信贷规模。所以,印度农村金融市场中创新的商业模式用来克服农村金融的固有缺陷对我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目前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在追求商业化过程中出现了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中国一直推崇的“工业化”道路,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的一个输送器。虽然“十七大”后“三农”问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已迫在眉睫,但是由于农村居民长久以来的保守倾向和文化素质,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和合适的投资机会,农户的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有效的释放和扩大,故而出现了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双重不足”的局面。对比印度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完善,农业保险刚刚起步。面对缺乏抵押的农村信贷市场,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国家虽然“花钱买机制”,但是花钱买的机制并不健全,产权并没有完全划清,治理机制也存在换汤不换药的问题,农村居民的真正的合作机制没有建立。目前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农户的信任,资金来源有限,政府监管不力,金融产品没有特色,贴近农民不够,缺乏竞争性等问题。



作者: 邓晓霞 杨晓云  来源: 《金融与经济》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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