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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6

        本人在《劳动者两角色决定劳动力的两特征》一文曾经明确,劳动者首先是个商人,他的收益是通过交换得来,来源于交换。同样,资方的收益也是通过产品变商品,经过交换获取利润。这样,劳资双方获取收益就殊途同归,具有了相同的来源。如图示:

劳资双方生产分配消费简示图.JPG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通过交换获取的利润都趋于平均化。这样,无论资方或劳方,谁想首先提高利润,超出、打破平均化,就意味着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整个供需关系重新调整,而且还带来整个交换方的整体相应提高,又重新达到一个新的平均状态。

        通过市场竞争这个条件观察,平均化是一个收益真实性指标。劳方以其收益对应消费的关系,资方以其投入对应利润的关系,双方都能获取真实的全部收益。

        不过有人会提出,劳方的收益真实是真实了,但是否收益的全部,恐怕要分别再议,因为资方购买劳动力的“付款”被资方打入成本。在本人看来,这只不过是资方的生产核算问题,与是否全部问题无关。事实上,劳资双方收益各拿一块,双方协议多少,就是各自的全部收益。如同两商人各拿走对方的商品,谁会关心谁的商品包含谁的成本在里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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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6 18:07:09
哦,还是关于工资的问题哈,我还是那句话——因为今天我看到了所谓的索赔问题——

第一,按照最初的合同,我和你们签订的是工作合同,所以,我当时的月薪——是4000元,这不假吧!!!但是,按照合同中规定,我的工作时间和多数人是一致的。但是,无论我在哪个公司工作期间,多数人的工作时间都是8个小时的。但是,我的隐私却是一天24小时被侵犯的。所以,我的工作时间——应该是算作一天24小时!!!所以,仅仅是劳动方面的补偿,也就是一个月1万二。

第二,你们的隐私侵犯行为,给我带来的精神损失——大致是60万左右,按照国际惯例!!!

所以,如果你们违法犯罪的时间——长达三年的话,那么最保守的估计——你们应该赔偿我的损失,也得是100万左右!!!

所以,不是我放弃了索赔,而是——我根本就不用对自己进行证明、我也不用参加任何测试,仅仅凭借当初的的劳动合同,以及你们的行为、给我带来的损失等等,就可以算出你们的赔偿金额——至少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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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6 18:13:21
sthrdsdfvfg 发表于 2012-7-16 18:07
哦,还是关于工资的问题哈,我还是那句话——因为今天我看到了所谓的索赔问题——

第一,按照最初的合同 ...
你是不是过于激动而有点恼乱了,分不清工作问题,还是生活问题。隐身侵犯与你的收入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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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6 22:24:56
劳动力是非常特殊的商品,工资是否是全部真实收益,一定要先分析清楚他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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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6 22:40:43
tsp8001 发表于 2012-7-16 22:24
劳动力是非常特殊的商品,工资是否是全部真实收益,一定要先分析清楚他的特殊性
本文里就分析了劳动力的两特征,商品和生产要素。那你觉得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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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6 23:31:16
he_zr 发表于 2012-7-16 22:40
本文里就分析了劳动力的两特征,商品和生产要素。那你觉得还有什么?
插楼说一句
缺乏劳资双方实力的对比。
没有比较强的法律保障和工会组织,劳方没有办法提出增加其收益或者反对减少其收益的主张,劳资双方实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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