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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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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oldeke和schmidt在1995年发表的论文《期权契约和再谈判:一个套牢问题的解决办法》中,他们赋予卖家有是否发货的权利,但在再谈判的过程中赋予买家全部的讨价还价权利。也就是说买家总能拒绝卖家提出的新合同,而当买家提出新合同时,只要不降低卖家在老合同下的收益,卖家就会接受。这是为什么呢?原文的解释是这样的Note that renegotiation can only succeed if the buyer offers a new contract. To see this, suppose the buyer made no offer at the renegotiation stage. Then,no matter what new contract has been sent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can always induce the courts to enforce the old contract  by withholding any renegotiation offer he received. Therefore, the seller will not make the efficient trading decision until he has a new contract in hand, offered and signed by the buyer, which guarantees him at least what he could get from sticking to the old contract and taking the inefficient action.


为什么卖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合同,(即使新合同不使其收益减少),买家总会拒绝。但只要买家提出合同,并且合同不会使卖家比初始合同下的收益更少,卖家就一定接受?
原因应该集中在卖家有是否发货的权利上,但我还是想不通。
其实买家拥有全部的再谈判权利几乎是所有期权契约解决套牢问题的前提,但这是为什么呢。这个前提对应怎样的再谈判过程?

我上传了原文,有兴趣的可以下载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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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9 12:42:09
为什么发了两天没一个人回啊。。是不是发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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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1 09:38:14
四天了还没一个人回,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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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4 08:33:04
我先下载下来看看。有没有国彦兵的 《新制度经济学》电子版啊,可以发上来看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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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4 08:35:18
这是篇论文啊,怪不得大家下载的少,论文也就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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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0 12:42:41
为什么卖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合同,(即使新合同不使其收益减少),买家总会拒绝。
但只要买家提出合同,并且合同不会使卖家比初始合同下的收益更少,卖家就一定接受?
这里,买家卖家的不同体现在专用性投资上。
买家有买与不买的自由,即便不买也没有任何损失,因为他没有为此交易做出专用性投资。而卖家因为做出了专用性投资,他被套牢了,即便被买家敲竹杠但只要不低于保留收益他仍愿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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