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各位,我的论坛币就剩一个,voodoofx的回复信息量还是比较大的。我想承包制和底薪加提成两种薪酬结构既然出现肯定有其适应环境的地方,有没有文献比较过哪些条件下比较适合承包制,那些条件下适合底薪加提成的薪酬合同。我有点感觉企业可能想采取两种合同甄别出不同能力者,但我想的不是很清楚,相信应该有文献已对之进行了探讨。voodoofx实际上部分回答了我的问题,但其中的逻辑关系我不是太能够窜起来,比如“管理水平极度低下,比如销售中的代理商、渠道商”,事实上,在欧美市场管理比较成熟的地方,代理商和渠道商也广泛应用,像沃尔玛之类,管理水平似乎不是唯一可以解释两种契约安排的变量。当然,这家房产企业的急功近利我是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