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elise 发表于 2012-8-13 13:33 
LZ对抵押物创新有什么高见?
我个人觉得在金融机构和小农个体之间发生贷款交易时,用抵押物作为抗风险的方式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所以所谓抵押物创新恐怕更是“退避三舍”了。主要是因为农户自“有”的能够用于抵押的资产本身有限,不外乎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有限的农业生产资料,一旦农户违约无法偿清债款,(1)土地转给金融机构,作为生计保障的土地丧失,农户不跟你拼命?(2)房屋给金融机构,你只要赶来拆房,全村人不跟你拼命?(3)生产资料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要农业生产资料有何用?所以我觉得在农村金融中的抵押贷款是不接乡土社会地气的,乡土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熟人网络,因此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是天然存在的,这就可以很好地与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产生化学反应,采取机制创新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当然,上面说的仅针对的是农村个人贷款,如果村里、乡里甚至县里能够形成合作组织,最好是综合性的合作组织,类似日本的综合农协,那么金融机构就能够与农户的合作组织进行抵押贷款交易,因为合作组织作为经济主体,拥有集体资产,就能够抵押出去,而不会产生较大的对抗性矛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