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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2005-3-31 00:23:00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3-31 0:07:24的发言: 张三兄关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区别,刻画了很重要的性质。但是有些判断我不是完全同意,例如认为“均衡”就是一致同意,这似乎是个很强的命题。我理解,均衡应该是个体理性的最佳选择,并不一定代表一致同意。这意味着,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并不必然是一致同意的,而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种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佳选择。比如,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送礼现象,我相信很多人不愿意,但是这一非正式制度仍然长期存在,因为变迁成本很高,或者说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这个问题我再想想,明天回复nie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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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01:30:00

呵呵,本来最近狂补基础,上论坛一般仅仅是执行简单的管理职责,没想到今下午偷袭了一下兄台,结果就被真正拉进了讨论。OK,见招拆招。

先讲个故事,大家都知道从去年开始政府加大廉政建设,四川出台了一个新制度(新制度的全名有点模糊了,暂时用我所在单位下发的通知来代替吧),名字叫“关于禁止上班打麻将行为的惩处条例”(这是四川石油分公司下发的文件,其下属所有分公司都要按照这个条例执行,这应该称得上正式制度了吧)。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了条例适用时间是上班期间,条例适用地点是所有上班场所,明确规定了惩罚范围是打麻将行为。具我所知,所有分公司都在大会上宣讲了该条例,每个领导都承包了责任。呵呵,大家猜该制度执行的如何?确实没人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打麻将了。我敢保证确实做到了。呵呵,但是,同时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斗地主,跑得快成为了新的赌博或娱乐,而且领导干部带头搞。下班后的行为就更不要说了。所以没过多久新的制度有出台了……

现在开始拆招:

1、“我们如果要说“正式制度”是一个博弈均衡,其中的“一致同意原则”是如此重要,……而我的问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这样的“正式制度”吗?”

我上面讲的故事从侧面回答了正式制度是个演化博弈均衡,在故事中,博弈均衡还没有形成,正处于演化过程中(廉政建设也决不会因为一个小制度就完成)。针对成文的制度,局中人单方面改变了策略弥补了制度带来的损失。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新的更完善的制度会出台。在连续的订立新制度和打破新制度的博弈中,最终的制度必是均衡的。而达到均衡时的制度也必是双方的妥协的产物,也就是说是“一致同意”。因为在客观条件的约束下,只有面对双方都能接受和执行的制度,双方付出的成本才最低,对收益双方也满意。

你其实是把把制度看成静态的、刚性的和一次博弈的结果。我的观点是制度是演化的、重复博弈的和最终双方妥协达成“一致同意”的结果

2、“最后我想说的是,只要把自己的概念表达清楚了,我不认为有什么理念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呵呵,对理论我觉得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没有任何理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呵呵~~~

3、“同时只要没有脱离经济学分析的一般原则,也很难说“在经济学中是没有意义的”。”

呵呵,难道张三李四兄你认为故事里面制度在经济学中能称作制度么。如果要说有意义的话,那也不过是成为我讲的故事,博大家一笑而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31 9:46: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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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0:09:00

to nie兄:

我昨晚抽空反复阅读了几位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一致同意原则”的阐述,我的理解是:“一致同意原则”指的是一种“契约的合意”。或者以诺斯的话说,参与方可以选择退出,并且“退出的成本为零”。这不是说所有的参与者对最后的结果都必然满意,而是在既定约束下的参与者“满意”最大化。

这和nie兄所说“理性的最优选择”在内涵上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要视制度为博弈均衡,我认为这是最后的底线。

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品的“正式制度”,并不能保证所有受制度约束的个体都是可自由退出的,或者说,制度是其“理性最优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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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0:45:00

回复:(张三李四)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5-3-31 10:09:06的发言:

to nie兄:

我昨晚抽空反复阅读了几位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一致同意原则”的阐述,我的理解是:“一致同意原则”指的是一种“契约的合意”。或者以诺斯的话说,参与方可以选择退出,并且“退出的成本为零”。这不是说所有的参与者对最后的结果都必然满意,而是在既定约束下的参与者“满意”最大化。

这和nie兄所说“理性的最优选择”在内涵上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要视制度为博弈均衡,我认为这是最后的底线。

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品的“正式制度”,并不能保证所有受制度约束的个体都是可自由退出的,或者说,制度是其“理性最优选择”的结果。

1、尽管你给出的不同于布坎南的“一致同意”定义,但是我仍认为“退出成本为0”的假设太强。更一般地,博弈论通常假设参与人是不能无成本退出的,尽管这是一个均衡,但是一旦退出,讨论制度就没有意义。事实上,我举的农村送礼现象那个例子中,很多人都不愿意送礼,但是退出成本显然很高。再举一例,我们生活在儒家文化圈这种非正式制度中,我们能够自由退出吗?总之,我的意思是,我更倾向于把“均衡”理解为一种约束条件下的最佳(optimal)选择。既然作出了选择,说明退出是有成本的,或者说是不经济的。

2、关于正式制度,我想我们基本上没有分歧。我补充一点,正式制度具有强制供给的特点,尤其是由国家提供的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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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2:31:00

to warsky兄:

今天琐事缠身,终于有时间看完了warsky兄讲的故事,确实很有意思,呵呵。

我感到困惑的是,在warsky兄的故事里,什么是“制度”?以warsky兄的意思,显然不是指那个文件,也不是那个文件下的“实施”,而是各方参与的一个“演化博弈均衡”。

这是司空见惯的思路,当然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不过是同义反复的套套逻辑而已,因为在这里,我们定义性的规定了制度是一个“博弈均衡”,那么它当然不可能再是别的什么东西。

而我是不太相信这种“博弈”最后竟然会有一个极限的均衡结果。因为在我看来,就“正式制度”而言,影响到制度成本收益的那些因素,远较制度本身更容易波动,这就是“制度刚性”的含义。在相对刚性的“正式制度”下,无论我们静态或是动态的来看,正式制度和所谓的均衡永远有相当的偏离。

而我同意非正式制度是一个均衡,则是因为非正式制度的调整成本非常低,可以是“迅速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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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2:42:00
大家说的是不是就是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执行过程中)的产权的区别?约束条件下求极大,这是个理性或者说稀缺假定的变种说法吧,我看不会错的,如果你承认稀缺假定的话。一致同意是退出成本为零,我也觉得要求太强了,改成租金非负更合适、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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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2:57:00

呵呵,暂时不拍你前几段,现在先拍你最后一段内容

非正式制度是个均衡,这点上是共识,不再讨论。

但是对非正式制度的调节成本“非常低”,可以“迅速适应”。个人感觉是不对的,应该是犯了经济学上的“合成谬误”,非正式制度在小范围内调节成本确实很低,改起来也容易。但是把范围扩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调节成本非常低,显然是错误的。儒家的礼和理作为非正式制度,礼统治了中国近2000年,理统治了中国近700年。直到现在还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存在。非正式制度扩大到一定程度就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看看中国的现代史,成本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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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3:12:00

to nie,warsky两位:

“退出的成本”以及“调整的成本”,指的是“退出”或者“调整”的交易成本,而不是机会成本。

可以退出而未退出,可以调整而未调整,在这基础上,讨论“.博弈均衡”才是有意义的。

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选择”,这里的意思是,“选择”本身没有成本。当然,“选择”的机会成本总是存在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31 13:18: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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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3:13:00

意识形态,呵呵,你怎么说明他的具体影响?从哪里(行动)能看到它?你怎么知道你眼中的“儒家的礼”和我眼中“儒家的礼”是一样的?两种不同的“儒家的礼”还是同一个非正式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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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3:19:00

““退出的成本”以及“调整的成本”,指的是“退出”或者“调整”的交易成本,而不是机会成本。

可以退出而未退出,可以调整而未调整,在这基础上,讨论“.博弈均衡”才是有意义的。”

交易成本是成本的一种吧?是成本怎么会不是机会成本呢?“可以退出而未退出,可以调整而未调整”这种说法不是具体说明在考虑选择和机会了吗?怎么不是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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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3:23:00
具体到“儒家思想”,几千年不变并不是因为调整(本身)的成本太高,而是因为导致产生儒家思想的约束并未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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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3:31:00
“导致产生儒家思想的约束并未大变。”此话从何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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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5:45:00
以下是引用张三李四在2005-3-31 13:12:33的发言:

to nie,warsky两位:

“退出的成本”以及“调整的成本”,指的是“退出”或者“调整”的交易成本,而不是机会成本。

可以退出而未退出,可以调整而未调整,在这基础上,讨论“.博弈均衡”才是有意义的。

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选择”,这里的意思是,“选择”本身没有成本。当然,“选择”的机会成本总是存在的。

to 张三李四:

还是以我前面的故事为基础,“可以退出而未退出”这个前提是存在的。在故事中的局中人是完全可以退出该公司的,但是退出的机会成本几乎是公司内绝大多数人无法承受之重,所以大家的选择都是接受制度(不上班打麻将),同时改变策略(变打麻将为扑克)来弥补制度带来的损失。我既不打麻将也不打扑克,所以我选择了退出,机会成本以3年来计算是十多万,还有被女朋友甩掉之类的金钱外成本

以非正式制度为背景,“可以退出而未退出”也是存在的,因为一个人如果容忍不了中国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出国啊,但是出国的交易费用不是所有容忍不了的人都能承受的。

儒家思想是可以调整的,我想这个没必要争论了吧。单用儒家思想有点不好说明问题,换用更典型的封建君权神受和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

关键是调整的成本是多少?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并且是作为统治基础的意识形态,你要打破他首先要推翻它的政治上层建筑,以“封建君权神受和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的变迁为例,以法国革命为范围,交易成本是堆积如山的头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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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5:46:00
个人以为,从最弱的意义上讲,由于任何制度(正式的、非正式的)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我认为不可能存在无成本退出的制度,不存在无机会成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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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5:50: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5-3-31 13:31:22的发言: “导致产生儒家思想的约束并未大变。”此话从何说起?
蓝田兄,张三李四兄抓住我的小尾巴了,产生和维系儒家思想的约束直到辛亥革命之后才才有了大变。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之上的,在辛亥革命之前,儒家思想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没有突破性变化,所以张三李四兄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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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5:58:00
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5-3-31 13:13:31的发言:

意识形态,呵呵,你怎么说明他的具体影响?从哪里(行动)能看到它?你怎么知道你眼中的“儒家的礼”和我眼中“儒家的礼”是一样的?两种不同的“儒家的礼”还是同一个非正式制度吗?

呵呵,蓝田兄啊,不管是在你眼中还是在我眼中,其实都是“儒家的礼”。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本质,可以有千千万万个具体现象,但具体现象下面的根基是一样的。哪怕其中有的现象及其矛盾冲突,那只不过是本质加上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之后的不同而已。

例如马克思在共产主义宣言里面一句话就概括了他说 这句话之前人类的历史,这句话是“人类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后来恩格斯在加了几个字在里面“从奴隶社会以来,人类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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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6:39:00

回到楼主的问题,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是否有一个均衡?张三兄的怀疑是很值得考究的。楼主一开始就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强行放在一个框架之内,如同供给与需求曲线一样,似乎一定存在一个均衡点。其实,这并不尽然。如果把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看成两条曲线,那么它们并不会一定存在一个相交点。正式制度可能瞬息万变,而非正式制度可能千年依然存在,可见,正式制度的更替对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影响极微。何谈其均衡呢?

如果是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变迁,或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变迁,就可用NIE兄所说的第三方监督成本与自我实施成本之间的对比来衡量。

各位在后面的讨论中,是把正式制度的均衡与非正式制度的均衡分割开来讨论的。根据NIE兄的农村送礼的例子,NIE兄的“一致同意”也是带有强制性的,那么不管参与方如何博弈,这种强制性都会存在。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不难理解,而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程度是与该制度涉及的范围,人数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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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17:18:00

“因为一个本质,可以有千千万万个具体现象,但具体现象下面的根基是一样的”,

呵呵,本质论嘛。这个论点的一个坏处是到处贴“本质”的标签,好的好的本质,美有美的本质,自杀有自杀的本质等等,没有内容,没有可推测的理论,这种本质不可取也!不同,只能在具体的现象中体现,不能在具体现象中体现的,不叫本质,不叫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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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20:55:00

非正式制度既有很强的现实基础,同时不同的地区差异又很大。非正式制度可能是有益的,但更多的非正式制度可能是有害的,特别是对历史过于悠久的古国更是如此。这种害处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类似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非正式制度,无疑增大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二是还有很多劣习,就象送礼、打麻将,要红包、行贿受贿、吃喝成风等,一旦形成非正式制度,很难变更。

这可能是象我国特别需要一些有效的正式制度打破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原因吧。在我国应该说有一些正式制度最终起作用了,如改变土葬习惯、计划生育等。但更多的正式制度并没有取得效果,反腐败、严禁吃喝、打击医务人员收红包、移风易俗,包括下发正式文件禁止打麻将等,这些应该都属于正式制度,但并没有发挥作用,而且这些劣习更加严重。看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不是存不存在所谓均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正式制度在非正式制度面前如何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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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31 22:30:00

问一个基本的问题: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仅仅是语言?

是否两种制度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供给特征?正式制度是否也具有一定的演化特征?是否都可能在新古典意义上是低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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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01:48:00

NIE兄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让我辈钦佩,关于二者的区别,小弟在此特向NIE兄讨教!

NIE兄曾在第6楼提到“。。。严格来讲,也许只有从语言和条文上才可以区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从这个角度讲,可能两种制度都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和第三方实施的特征。。。”那么,这关键的区别特征已然同时存在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中了。

再有,NIE兄在第29楼说到“。。。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并不必然是一致同意的,而主要是因为这是一种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佳选择。比如,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送礼现象,我相信很多人不愿意。。。”农民不愿意送红包”是否可以理解为非正式制度中的强制实施呢?

按照NIE兄的以上思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区别只能停留在语言和条文上了。

不可否认,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都有第三方实施或自我实施的特征,但当要分析其二者关系时,似乎一是一,二是二的分开来更容易理解一些,不知NIE兄如何看待,还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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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0:54:00

按照我对两种制度的理解,是否有必要分开处理,我对此表示怀疑。在一个较长时间段里,为什么不可以同时处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呢?因为我们通常是在考虑制度互补性和多样性时才需要考虑两类制度。青木在分析日本企业的终身雇员制度和内部提升制度以及政企关系时,似乎没有明确区分哪种制度是正式的抑或非正式的。

关于我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别”的理解(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我实施或强制实施、演化或强制供给的特征),想知道大家是否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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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1:02:00

张五常:企业与市场都是契约,我不知企业为何物。

张维迎:如果把两件东西从其相同点来观察,那一切东西都有相似的地方,那么一切区分也就没有必要。

NIE兄认为两种制度有相通之处,对我等启发甚多。自其同者观之,万物一体;自其异者观之,肝胆楚越。但不能因为男女都是人,就不区分男女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 11:31: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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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2:15:00
以下是引用warsky在2005-3-31 15:45:17的发言:

to 张三李四:

还是以我前面的故事为基础,“可以退出而未退出”这个前提是存在的。在故事中的局中人是完全可以退出该公司的,但是退出的机会成本几乎是公司内绝大多数人无法承受之重,所以大家的选择都是接受制度(不上班打麻将),同时改变策略(变打麻将为扑克)来弥补制度带来的损失。我既不打麻将也不打扑克,所以我选择了退出,机会成本以3年来计算是十多万,还有被女朋友甩掉之类的金钱外成本

以非正式制度为背景,“可以退出而未退出”也是存在的,因为一个人如果容忍不了中国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出国啊,但是出国的交易费用不是所有容忍不了的人都能承受的。

儒家思想是可以调整的,我想这个没必要争论了吧。单用儒家思想有点不好说明问题,换用更典型的封建君权神受和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

关键是调整的成本是多少?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并且是作为统治基础的意识形态,你要打破他首先要推翻它的政治上层建筑,以“封建君权神受和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的变迁为例,以法国革命为范围,交易成本是堆积如山的头颅

首先澄清一点:法国革命试图改变的是“正式制度”,观念中的“君权神授”到“天赋人权”的演变,可以上推到思想启蒙乃至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意识形态的悄悄变化,是无需“抛头颅,洒热血”的,事实上也没有人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也就是非正式制度调整成本低的含义。

“可以退出”指的是退出本身的交易成本低下甚或(假定)为零,而不是说退出的成本是不退出的收益这样一个机会成本的含义。儒家思想或者别的什么非正式制度当然是可以调整的,也是可以“退出”的,我说的是:“正式制度”是强制供给的,是不容退出的,或者说退出成本十分高昂。事实上我认为这就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也是我的结论的主要支持。

蓝田兄说的“交易成本也是机会成本”,我同意,而且我也是一直这么坚持的,但和这里说的“机会成本”不是一回事,这大概是语言表达的问题了,呵呵。

nie兄举的那个例子,我认为不具有强制实施的特性,退出成本(不是nie兄所说的机会成本含义上的“退出成本”)和调整成本都不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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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2:16:00

汪丁丁说: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非正式规则起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作用。(我想这里的规则与上面讨论的制度至少有相似之处。)

例如,排球运动员也许在赛前有明确的分工,谁是主攻手,谁是助攻手等等,这是正式规则;但在比赛的时候一个球落下来,到底是谁去接或者扣,这是赛前的正式规则无法定义的,这就需要非正式规则来补充。

我认为,这里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作出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NIE兄认为它们不必作出区分,可能是针对某些时候的分析而言吧?例如,在研究环境经济学中人和其他生物关系的时候,可能没有必要把男人和女人区分;但是研究人体解剖学的时候,如果还不分开男女,可能会出问题吧。

浅薄之见,愿能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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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6:55:00

回复:(江天一笑)

以下是引用江天一笑在2005-4-1 12:16:55的发言:

汪丁丁说:正式规则没有定义的地方,非正式规则起着约束人们相互间关系的作用。(我想这里的规则与上面讨论的制度至少有相似之处。)

例如,排球运动员也许在赛前有明确的分工,谁是主攻手,谁是助攻手等等,这是正式规则;但在比赛的时候一个球落下来,到底是谁去接或者扣,这是赛前的正式规则无法定义的,这就需要非正式规则来补充。

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为了防备事后出现事前不能预见的或然状况,可以在事前设置正式的制度安排,比如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剩余控制权,来因应。当然,非正式制度也可以弥补。但是这个案例仍不能凸现非正式制度的功用。

另,to 张三兄:我仍认为两种制度在强制性或退出成本方面只有度的差别,恐怕没有本质的差别。

问大家一个有趣的问题:由国家发动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属于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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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7:12:00
以下是引用nie在2005-4-1 16:55:01的发言:

另,to 张三兄:我仍认为两种制度在强制性或退出成本方面只有度的差别,恐怕没有本质的差别。

这个我同意。

我的看法,没有绝对的界限,但在均衡下会有一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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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20:30:00

“是否两种制度都可能在新古典意义上是低效的?”此话何解?举个例子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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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 09:45:00

在我国政府发动的精神文明建设应该算是非常正式的制度,因为从中央到县级政府都有专门负责精神文明工作的办公室,级别和待遇都很高,甚至基层非政府单位也有人负责协调工作。当然,是否发挥作用,或者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就不好说了。我觉得这涉及到正式制度的存在和正式制度的作用之间的差别问题。还是那句话,只有那些可自我实施的制度才能发挥作用。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差别,是否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正式制度强调一致性,在制度可实施的范围内,正式制度是一致的,但非正式制度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如法律是正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其条文是一致的,而儒家的礼是非正式制度,在全国都有,但南方和北方、不同的地域之间差异很大,所谓十里不同风、北里不同俗。还有国家政策属于正式制度,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下有对策,就是非正式制度,各地的对策不一样。二是在理论上正式制度应该是有组织保证的强制执行,非正式制度是没有组织保证的自愿执行。正式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受到非正式制度的影响而不可执行。前面提到的我国很多正式制度流于形式都是这种例子。泰罗在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时,他制订的制度应该属于企业的正式制度,但也遇到了企业中的非正式制度的强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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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2 10:15:00

回复:(ren)

以下是引用ren在2005-4-2 9:45:35的发言:

在我国政府发动的精神文明建设应该算是非常正式的制度,因为从中央到县级政府都有专门负责精神文明工作的办公室,级别和待遇都很高,甚至基层非政府单位也有人负责协调工作。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差别,是否可以在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正式制度强调一致性。

二是在理论上正式制度应该是有组织保证的强制执行,非正式制度是没有组织保证的自愿执行。

如果你觉得精神文明建设是正是运动,但是你违背这些规则却又不受法律惩罚,怎么解释?这不是违背你说的第二个差别吗?非正式制度也可能有执行机构,比如以前的族长可以执行村规民约。

我对你提出的第一个差别比较感兴趣,但是似乎也不是很普遍适用,在联邦制国家,各地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背宪法,都可以自行决定,这似乎也不需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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