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两种制度都可能在新古典意义上是低效的?”此话何解?举个例子怎么样。
凡是需要引入“制度成本”来分析的问题,在新古典意义上都是“低效”的。
另外,我认为nie兄提出“精神文明建设”应视为政府干预下的“非正式制度“,它并不具有及于全民的强制性效力,而仅为政府对某一特定偏好的意识形态进行“补贴”,改变了意识形态间的“相对价格”。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如果你觉得精神文明建设是正是运动,但是你违背这些规则却又不受法律惩罚,怎么解释?这不是违背你说的第二个差别吗?非正式制度也可能有执行机构,比如以前的族长可以执行村规民约。
我对你提出的第一个差别比较感兴趣,但是似乎也不是很普遍适用,在联邦制国家,各地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背宪法,都可以自行决定,这似乎也不需要“一致性”?
我想在我国特定的现实情况下,有必要区分正式制度与得到执行的正式制度之间的差别。我国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流于形式的正式制度,就象我曾经举的例子。得不到执行的正式制度通常可能与非正式制度相冲突,或者试图改变非正式制度中的行为规范;但其自身的执行又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正式制度的范围可能未必是限制在一个国家之内:一个以家族为单位的村,正式规定的村规民约,在这个村的范围内应该是正式制度;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州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在该州之内也应该是一个正式制度;在一个公司系统内禁止打麻将的规定,也应该是一个正式制度吧。
非正式制度更有可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能自觉遵守,但执行的标准、程度和方式可能彼此存在差异,就象送礼,可能以不同的方式送,送礼的多少也可能因人而异。
期待大家进一步分析到底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有什么区别。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3 12:12:55编辑过]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别,前面几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看了很有启发.本人以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通过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强制执行,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该归为正式制度,而风俗习惯,惯例等则应该归为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对正式制度的补充,非正式制度如果在最广大范围内得到认可就可以转化为正式制度.上面提到,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果是倡议的形式,应该说还是非正式制度,相反,如果明文规定,居民应该干什么并强制执行就应该是正式制度.一点思考,供大家批评指正:)
事实上,本人存在这样的疑惑,正式和非正式的划分合理吗,怎样的制度叫非正式制度,其临界点是什么,分得清吗?除了这个,我也问问大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划分合理吗?怎么样的才叫强制,政府和法律,还是杨瑞龙说的政治中心,还是什么?权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