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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本文转自:http://blog.sina.com.cn/u/1716704174
劣币驱逐良币,即所谓的“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 ”,历来多有争议。此前张五常先生曾撰文力辩格氏之非。张五常的主张是,使用劣币支付时,其名义价格将高于良币支付的名义价格。因为收款的一方也不是傻子,支付方不可能拿劣币当作良币使用。因此,张认为良币与劣币可以并行不悖。张氏之后,李俊慧在这个问题上长篇大论,大抵是张氏观点的重复,并没有在此基础上前进半分。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的看法是:当劣币与良币很难区分时,劣币的确会驱逐良币,格雷欣法则成立。原因很简单,当劣币与良币很难区分时,使用良币进行交易就多了一项交易成本,即良币的鉴别成本;而如果使用劣币,则无需鉴别,因而可节约交易成本。因此,这种情形之下,交易双方会达成默契,使用劣币进行交易,而良币则会退出流通,格雷欣法则成立。
张氏的分析逻辑没有错,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劣币与良币很容易区分。在此前提之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劣币”与“良币”的区别仅仅表现在价值的不同,而两者的价值稳定性是一样的。那么良币与劣币可以并行不悖;只不过劣币与良币的名义价格会不同,以反映两者内在价值的差距。第二种情况.“劣币”与“良币”的区别不仅是价值不同,同时“劣币”的价值稳定性亦较差,则良币会驱逐劣币。这是因为使用价值稳定的货币更容易确定交易价格,从而降低缔约成本。因而交易双方总是倾向于使用价值较为稳定的货币进行交易,故劣币会退出流通。
综上所述,劣币驱逐良币还良币驱逐劣币,抑或二者可以并行不悖——这取决于鉴别二者的成本,以及二者的价值稳定性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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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7 08: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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