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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7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所拟设立风险警示板,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为此,本所制定了《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8月3日前反馈至本所。传真:021-68809609,电子信箱:Trading@sse.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管理部,邮编:200120。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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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7 21:04:20
中国网7月27日讯 上交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称,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本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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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27 21:05:09
21世纪网讯上交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该细则显示,上市公司股票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另外,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实施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况有:(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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