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预算法修正草案》修改建议
截止2012年8月5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集意见已经结束。预算法的修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体制,更影响国库未来发展。尽管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由于时间仓促,其中的某些提法仍值得商榷。我行国库就“第三十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预算法修正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开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对中央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债务若由财政和人民银行共同管理,有助于两大政策协调。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机构也一直配合财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建议将其中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预算法修正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为便于国库按预算办理业务,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经批准的调剂方案应抄送同级国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