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
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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