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2-8-21 08:32 
“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 ...
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完全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个别劳动时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你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颠倒形成先后关系”,主张“先有社会,后有个别”。但我们来看看你所引的马克思的这句话:“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它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是由无数单个(个别)劳动力构成的,这难道是主张“先有社会,后有个别”吗?这颠倒了社会与个别形成的先后关系了吗?
既然“社会”是由“个别”构成的,又何来“个别劳动时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再看这句话,“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句话又告诉我们,虽然每一个个别劳动力都是人类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但在量上,则未必都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也就是说,一个个别劳动力的大小(或个别劳动时间的长短)就是
它自身的大小(或长短),根本不是由社会劳动力的大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的;而一个个别劳动力(或个别劳动时间)
能够作为一个多大的社会劳动力(或多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挥对价值的决定作用,则还要取决于社会平均劳动力的大小(或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
再从马克思所举的例子来看,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减少了,但手工织布的个别劳动时间依然未变。(如果马克思认为“个别劳动时间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他还会说“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吗?)但是,这个未变的手工织布的个别劳动时间已经不再能够作为像以前那样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发挥作用了,因为这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经减少了。
总之,个别劳动时间
自身由什么决定与它
能够作为多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发挥作用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你却把这两者混为了一谈,在理解上不出错才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