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瓶工安全操作章程
1.凡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气瓶,在充装介质前必须经专人进行检查。
2.有下述情况
之一的气瓶严禁充装:
1)未经国家批准的气瓶制造厂生产的国产气瓶。
2)上级劳动部门或气瓶制造厂文件规定报废的气瓶。
3)原始标志不清而又无资料可查的气瓶。
4)经检验单位废或报废的气瓶
3.有以下
之一的气瓶,未经过处理
合格,严禁充装:
1)添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不符或添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2)未判明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留有余气压的。
3)瓶阀歪斜,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瓶体或瓶阀经外观检查存在缺陷
,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7)瓶阀、瓶体及安全附件
沾染油脂或污物的。
8)被烧伤或带有设计外附加物的。
9)有拥护自行拆卸,修配情况及痕迹的。
10)瓶体未能按照相关规定
标写所属单位名称或写不清的。
11)首次使用的国产新瓶未经验瓶并进行处理的。
12)首次使用的国外进口新瓶未进行全面技术复验的。
4.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搬运装卸气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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