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毒噪及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
,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
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
0.5m
,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
、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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