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要做到
“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备
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利进行拒绝
动火,并向上级领导、相关部门
报告。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使用之前
,应当仔细检查
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
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
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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