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违约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收违约两类。
第一章 交易违约的判定
第一条 交易商订货量超出规定数额的;
第二条 交易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新商所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违约的行为。
第二章 交收违约的判定
第四条 截止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买方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转(汇)到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且用其订金补充后仍有不足的部分;
第五条 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的不足部分;
第六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第七条 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厂家、品牌、交货地点等商品信息与其挂牌成交信息不符合的;
第八条 卖方未能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