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税收债权问题及解决
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企业发生的欠税,这部分
税收债权要按规定申报;二是在破产受理后资产处置或企业与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所产生的税金,这部分税收可以依法优先受偿。目前,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存在四
方面问题。
——不能及时掌握破产信息或申报的债权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
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
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或纳税人
有时并未直接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没有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出现未能申报债权造成
税款流失的情况。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完整的经营信息,导
致申报税收债权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未将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一并申报债权。即使申报
滞纳金,也因为不知道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而作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应计算到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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