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抵扣问题可简化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17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
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
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
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由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过程中一直伴随着两道政策红线,一个是 180 天的认证期
限,一个是认证当月属期必须申报抵扣。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的出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开具日期起 360 日内认证或勾选确认,这也意味着认证期限
的红线再度放宽。在此之前,为避免纳税人触碰红线,造成严重后果,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
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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