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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2
税前扣除凭证补救 滥用即风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是 28 号公告的一大亮点。
公告的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在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符合规定
的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告知企业可以在 60 日内补开、换开扣除凭证;因对方原因确实无
法补开、换开的,应当在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来证明业务实际发
生。
这个规定可以算是比较人性化的一个条款,是给纳税人一个补救过失的一个机会。
但是,在 28 号公告的学习讨论中,不少有识之士对该条款产生了深深的担忧。
担忧会不会被滥用:应当取得而故意不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抱着侥幸的心理,在
业务发生当年的汇算清缴时故意不做纳税调整,等着税务检查人员发现时,再予以补开、
换开。
首先,我们来看看 28 号公告中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要求吧:
第一步,业务发生时取得: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支出的依据。(属正常情况,符合规定可以扣除)
第二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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