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是国家保障“强位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特殊制度安排。古今中外,一直普遍持续存在着服务和支持强位弱势群体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活动(包括国开行自称的社会责任业务)。政策性金融的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对象是否“强位弱势群体”这一基本特性上。亦即凡是既处于强位又属于弱势范畴而需要金融特别支持的产业、地区、领域、项目或群体等,都应该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制度安排的范畴。这里所说的“群体”,不仅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具有共同目标和期待的人群的集合体,而且也包括为了实现一定社会目的、依照特定的规范和正式的规章制度而组成的正式组织(次级社会群体或次属群体),如企业、ZF等。所以,政策性金融所针对的强位弱势群体,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也都相对广泛。对强位弱势群体的投融资倾斜和扶植服务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这里,所谓“强位”,是指符合ZF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政治意图,关系到国计民生而需要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金融需求主体或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历史的和自然的等特殊原因,造成其在一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融资、参保方面的劣势或特别弱势的状态。
因此,所谓政策性金融,应该是指在一国ZF的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最大目标,以ZF政策性扶植的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支持对象,以优惠的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在专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制度安排。从制度结构或业务形式上来看,政策性金融制度体系应该是由政策性金融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两部分所构成。即政策性金融不仅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而且还包括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制度承载体;不仅主要是指一切规范性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而且还包括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如住房储蓄、社会保障保险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农业保险、公益信托、基金、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管理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活动的总称。
政策性金融制度与制度承载体两者之间是制度安排的质的规定性与制度承载体或实现形式的多元性的关系,或者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所以当前针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讨论,也与政策性金融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大的或必然的相关性。或者说,政策性银行无论如何改革,也丝毫不影响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持久性。作为专门研究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政策性金融学,是辽宁大学金融学国家重点学科的研究方向之一,也是拥有政策性金融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金融学科点,居全国领先水平。该学科学术带头人白钦先教授被称为是国内外“政策性金融理论的首创者和中国政策性金融实践的首倡者”。这一理论在中国政策性金融的艰难曲折进程中得到发展与完善,也经受了检验与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