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章程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照计划
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
“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
3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
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
“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禁止吸烟
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当中
应分别搬运。
6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6.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6.1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6.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4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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