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在炼铁厂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铁厂外单位在炼铁厂的用电行为,安全用电、合理用电,特制定本项制度。
2.适用范围:所有长期或短时使用炼铁厂电力系统电源的单位。
3.内容:
3.1.炼铁厂以外的单位,需长期固定(从接入日起连续12个月以上或共计8个月以上)使用炼铁厂电源的,应当由设计院或生产部、技改工程部等出具设计或用电布置证明,经炼铁厂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准入。
3.2.炼铁厂以外的单位,因施工、临时驻厂等原因,需使用炼铁厂电源的,需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用电申请,经炼铁厂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准入。
3.3.外单位使用炼铁厂电源时,应在使用之前一周内向炼铁厂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其用电设备性质、容量、用电时间,获得经批准后由炼铁厂设备科电气技术人员指定电源接火点,并由设备检测、修理部负责炼铁厂电气维修的车间接火。私自接火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250元,处罚炼铁厂相应责任车间5分。
3.4.外单位在炼铁厂范围以内用电,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范及炼铁厂管理标准的配电设备,绝缘、接地(接零)、防水防雨符合要求,
必须要有合理、灵敏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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