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当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上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述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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