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试行)》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四个规定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试行)》八项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代表建设单位全权负责
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需承担八个方面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随意
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
(试行)》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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