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的行政责任。
二、追究范围:
⑴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
⑵不按照相关规定
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⑶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造成事故者;
⑷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
⑸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
“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
⑹事故的发生
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
⑺事故的发生
后,未能按
“四不放过
”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
⑻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
⑼违规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
成事故者。
三、追究形式:依据
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
和管理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轻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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