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急保护措施及举报
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情形
煤矿有以下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安全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额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范
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前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炭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
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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