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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