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要约)
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
(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未在合理期限回复,要约失效)
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
“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
(新要约,贵方如未在合理期限答复,要约失效)
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
“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 (因为贵公司未在合理期限承诺,要约已失效,合同没成立)
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
(结论: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