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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李晓榕教授是信息融合与目标信息处理领域的国际著名专家,在目标信息处理、信息融合、估计、滤波与决策理论、性能评估等领域多有建树,曾任国际信息融合学会主席,2009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李:科研道德规范的关键何在?根基是什么?我认为有几条重要原则,包括实事求是、尊重原创、论功行赏(合理记功,give due credit)以及不多占资源等。学术不端是指蓄意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包括伪造、篡改数据或剽窃、虚构、夸大研究结果,以及其他形式的明知故犯。常见例子有:造假、剽窃、独自发表合作成果以及一稿多投等。首当其冲的是伪造、篡改和剽窃这“三大重罪”。作奸犯科者身败名裂、恶名远扬,自不待言。最典型和恶劣的学术不端是伪造、篡改数据或结果。咱们先谈这一点。




何谓弄虚作假




李:性质极为恶劣的造假是伪造数据。国内外都有打假人员和软件。多年前美国的巴尔的摩(David Baltimore)事件相当轰动。他是诺贝尔奖获得者、洛克菲勒大学校长。他们在《细胞》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其中由一位合作者提供的实验数据是伪造的。一个博士后发现后提出质疑,后来的遭遇令人悲哀。事发之后,巴尔的摩企图压制事件的处理,以致最终在该校大多数教授的压力下不得不辞职。几年前有个轰动的舍恩(Jan Sch?n)造假案,其造假“胆识”之大、规模之巨、数量之多、影响之深是“史乏前例”。舍恩是贝尔实验室的青年研究人员,在《科学》、《自然》等杂志上发表批量文章,成为一颗急速飞升的耀眼新星,他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激动人心的重要突破。其实他不仅伪造实验数据、伪造实验,甚至还伪造实验设备——他在文章中所描述的一些装置根本不存在!究其根源,还是在好大喜功的科研氛围中,心为物欲所役,扬名立万心切。更近的大丑闻还有臭名远扬的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的克隆丑闻,黄因此被判刑18个月,“民族英雄”变成“科学败类”。美国知名生理学教授珀尔曼(Eric Poehlman)大量虚构伪造,向美国联邦ZF的科研机构申请经费,他因此犯法而被判入狱一年零一天。




教:国内有上交的汉芯事件。




李:布罗德(William Broad)和韦德(Nicholas Wade)合著的《Betrayers of the Truth》(《真理的叛徒》)有一章指责古今一些大科学家的学术失范行为。著名统计学家C.R.劳(Rao)在《统计与真理》一书中言之凿凿,很信这些指责。这有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果那么多大科学家有这么严重的科研道德问题,凡人又该如何?但我觉得这有哗众取宠、追求轰动之嫌。我读后并不认为证据确凿,反而是疑点重重。要不是这种结论具有轰动效应,为什么草率地下结论?这本身就有科研道德问题。贾德森(Horace Judson)的《The Great Betrayal: Fraud in Science》(《大背叛:科学中的欺诈》)要好一些,但我仍有不少保留。科研道德规范与时俱进,不能完全以今天的标准去苛求前人。同理,今天视为正当的某些行为也许为前人所不耻。我觉得,一个重要评判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刻意掩饰其“失范或有争议”的行为。做了不该做而不知其不该做的事,那是无知,不是缺德;如果加以掩饰,这说明知道那是不该做的,那就是缺德;如果知其不该做而不加掩饰,那是厚颜**。




学:删除野值是不是不道德呢?




李:这要看情况。以诺贝尔奖得主、著名物理学家密立根(Robert Milikan)测定单电子电荷的著名实验为例。《真理的叛徒》和《统计与真理》都说,他在这个发现中大量伪造结果。物理学家、科学史学家霍尔顿(Gerald Holton)以及富兰克林(Allan Franklin)研究密立根,包括他当年的实验笔记本。的确,他只用了140次实验中58次的结果。但是据研究,密立根确实认为只有这58次实验是成功的,其他的都失败了。所以,这不是蓄意欺骗或篡改数据。至于他为什么认定只成功了58次,与科研道德无关。其实,密立根花了十年时间检验他很不喜欢的爱因斯坦光量子假说,虽然精确测量结果与他的期望完全相反,但他尊重事实,不阿其所好。这是我不全信《真理的叛徒》的一个例子。有个故事,爱因斯坦收到爱丁顿勋爵的电报,说他的观测实验结果支持广义相对论。当时在场的一个学生问,如果实验结果不支持相对论怎么办?爱因斯坦回答说:我会为可爱的勋爵遗憾——理论还是对的。(Then I would feel sorry for the dear Lord. The theory is correct anyway.)这只表示爱因斯坦对相对论的极度自信,即便我们认为这种自信是病态的,也不能说他不道德。如果密立根是为了得到好结果而故意从140次实验中选出58次的结果,那就是篡改数据。不清楚时,决不能想当然地剔除野值或异常数据,应该拿出全部或者典型的。有初一就有十五,顺手牵羊未被惩罚,就可能蓄意行窃。诚实的研究者尽可能不受偏见的影响,道德有问题的则曲解数据,使之支持自己喜好的观点。在数据结果中选用有利于己的来报告,是不道德的。遗憾的是,这类犯规行为并不孤立。令人吃惊的是,《纽约时报》报道,对2000多名美国心理学家的匿名调查表明,其中竟有约1%的人承认伪造过数据。还有很多其他数据处理上的不道德行为,比如故意选用对自己期望的结果特别有利的统计方法来处理数据。要清楚道德规范到底是怎么回事,清楚后做到问心无愧,确实觉得没做错什么。至于模糊的地方,真正做到问心无愧就行了。所以,


总原则:问心无愧。


还有一种情况。有一次我与人合作,合作者所做的一部分仿真结果与我的理论预期有本质的不同,合作者急于发表论文,想隐而不报那部分仿真结果,我不允许,花了一段时间后终于搞清,根源是:在含有极小概率的严重事件的场景中,正确的仿真结果与正确的理论预期可能大相径庭:如果该严重事件在仿真中未发生,其结果与理论预期差别很大,而一旦发生,差别也会很大;仿真量不够大时,这种差别不可能消除。




学:有时要跟人对比,明显发现他错了,而那个人的文章已经发表很久,多次被引用,这个时候是剔除他的错误数据不比,还是明确指出他的错误?




李:除非铁证如山,不要一口咬定他错了,指责他的错误,特别是他的品德,因为你不了解他的实际情况。在证据不足时指责他人的诚信有失公允,要预设无辜(give him the benefit of doubt)。不要疑人窃斧,疑心生暗鬼,除非证据确凿,不该轻易怀疑别人的品德。只要宣布自己所得结果,指出不一致就行了,对错自有公论,时间会做出最终裁决。另一方面,如果某人行为严重不轨铁证如山,特别是周围的惯犯,见蛇不打三分罪,打蛇不死罪三分。不过,要注意保护自己,穿个马甲儿打蛇。检举揭发在国内很少见,即使知道,最多私下说说,不会正式告发,唯恐被蛇咬。其实,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如果学术不端盛行,哪还有正直学者的天地?见蛇不打,蛇蝎泛滥,终受其害。




教:见蛇不打三分错,这要求太高了,有几个人能像方舟子那样豁出来?我们大多数人是见蛇就躲。




李:我并不提倡你们去当方舟子,以“打蛇”为业,但见蛇要打。我不建议你们四处寻蛇以灭之。要讲究打蛇策略,注意保护自己,避免无谓的牺牲。而且,必须有绝对把握这确实是一条蛇,是蓄意的、严重的学术不端。能够如此肯定,绝大多数是身边周围的。如果大多数人都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大环境也就好了。




教:做生物做材料的介绍完实验后,要提供数据,包括《科学》和《自然》上的文章。那是面向实验的,没有多少推理过程。别人发表的结果,我用同样的实验平台,老是重复不了,那么就可以写文章质疑这个实验可能是错的,甚至有可能在造假。我也有类似的体会,比如读一篇文章,我用的参数与他的完全一样,就是调不出他的结果来。这时我是不是也应该有勇气去怀疑他?




李:这时应该怀疑其结果,而不是人品。英国科学家巴比奇(Charle Babbage)说得好,品德就像是妇女的贞洁,一旦受到怀疑就等于被毁灭。除非很有把握,也不要公开质疑其结果。公开发表影响大,要慎重。只有一再遇到这种情况后,才可以怀疑其人品,也就是量变到质变。




教:在生物学科,文章发表之后,要求把程序上传到期刊的网站上,以便他人验证结果。在我们的学科里,没有这个。




李:这说明对他们来说,数据结果可靠特别重要。我们的仿真结果只是辅助性的,没那么重要。这是一个重大区别。据我所知,医学和生物学科伪造、篡改数据的案例最多,因为在这些学科数据最有发言权。反之,数学界的造假,几乎闻所未闻,因为数据无足轻重。




教:还有些人防着别人验证。很多关键性参数他们不写,或者试验方法是用留一法或交叉验证法,参数不一样,实验方法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根本没法重复。




李:在不少情况下,作者确实有问题,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位我挺熟悉的著名学者,有些人抱怨说,没法复现他的结果,他总是闪烁其词,隐瞒必要的细节或条件。我觉得他学风不错,恐怕是因为他要保护成果的商业利益,这跟学术出版是有矛盾的。他的一些成果确实在不少机场用上了,如果公开,就难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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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 17:29:49
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何谓剽窃?
李:什么是“剽窃”?从字面上看,应该知道是指偷东西。


学:我觉得剽窃有两个层面,深层次的是窃取别人原创性的思想,浅层次的是抄袭别人的文字。


李:剽窃是将别人的东西冒充成自己的拿来忽悠骗人。只是自己用,那是参考借鉴,不是剽窃。抄袭别人的文字叙述,还违反版权法。不道德往往指有损于他人的言行,违法指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势必有明确的惩罚。他人的东西,你写得含糊其词,不分他我,会误导以为这东西是你的,就可能被认为有变相剽窃之嫌。教科书没有嫌疑,除非特别注明,否则都是别人的东西。在专著中,他人的成果都需明确指出。问题是,教科书式的“专著”在国内比比皆是,到底是教科书呢,还是专著?其中不少结果根本分不清是他人的,还是作者的。多数这些作者不是明知不妥而有意为之,虽然这在国内很常见,不妥还是不妥,并不因其常见而改变。这类书,结果的阐述不该写得模棱两可,不分他我,以免人们怀疑作者想浑水摸鱼、有剽窃之嫌。另外,并不要求被剽窃的东西是已发表的。那是否一定要形成某种书面的东西,比如已经成文了?


教:听报告,听到别人的思想就自己弄,应该也是剽窃。


李:对,凡是别人有价值的东西,包括想法,冒充是自己的拿来蒙人,都是剽窃。即便别人的东西还没发表,甚至没有形成任何书面的形式,即便把它改头换面、变头化尾,但实质不变,还是剽窃。假使有朝一日,造了一种能阅读想法的设备,用来读取别人的思想,冒充是自己的,也是剽窃。小到什么东西才算剽窃呢?比如说抄一两句话,是不是剽窃


学:主要看内容吧。剽窃和抄袭的区别在哪儿?


李:刻意的抄袭当然是剽窃,但剽窃不限于刻意的抄袭,也可以是窃取无法抄袭的东西,比如想法。盗用思想、观点和方法是最阴险恶劣的剽窃。一般认为,剽窃旨在欺世盗名,贪人之功为己功,也就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内容没有多少价值,抄袭也许算不上剽窃,但是可能侵犯版权。如果用自己的话说,就无大碍。不过,如果改写得不够,只是稍加改动、增删、调整次序,以至于使人觉得不参考原文是写不出来的,还是会被当做抄袭。所以,不要过于追随原文的写法。


学:我有一个问题。有篇博士论文没发表,没有继续往下做,别人把它改进或者直接拿来发表,算不算剽窃?


李:公然发表人家的东西,占有他人的成果,这比剽窃还坏,就像强盗比小偷更坏一样。没改进,那是性质极其恶劣的霸占和剽窃。改进了,如果不讲清这部分是别人的东西,也是剽窃。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东西还侵犯版权。如果明确说:这部分出自某某人,这是我的转述,不写出来,不容易看懂文章或改进,那可以。人家判断文章的价值,是看改进部分。剽窃由来已久,晋人郭象的《庄子注》可能是《庄子》的众多注释著作中最富盛名的,是一部重要的哲学著作,但据说他是把向秀的著作窃为己有。IEEE(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定义剽窃为:再用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不注明作者和出处(reuse of someone else’s prior ideas, processes, results, or words without explicitly acknowledging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source)。该定义有明显缺陷,比如他人广为人知的东西,就不需注明。


教:我有个困惑,就是:
拿别人未发表的原始想法来做研究,是否不道德?


李:问得好,这个问题比较微妙。如果你是从旁人那儿得到这个想法进而做研究的,这不太道德,好比某人要写一部小说,已准备了大纲,你从旁人手里得到了这个大纲,就去写这部小说。如果是这个想法的本人直接告诉你的,这好些,尽管还是不太好,特别是不该瞒着他去做这个研究。既然要瞒着,就不是问心无愧。我不会去做基于别人的原始想法的东西。万一要做,比如我太喜欢这个想法了,太想知道它的结果,我也会在做之前,问他是否在乎,并在发表时注明想法的出处。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想法,注明来源,这不算剽窃,但也不好,要事先征得同意才行,也许他不愿意这时发表,因为发表了的想法,人人可用。无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发表成果时必须明确说明原始想法是谁的。要特别尊重原始想法和启示, 指出来源或出处。而且,如果这个想法很重要,就该邀请他联合署名。未经同意而发表别人的结果或者其他已经成形的东西,还侵犯版权。分享未公开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想法,这事比较微妙。一般来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发表、公开甚至私下泄露他人未公开的科研想法或结果。比如说,一个团队讨论自己的新东西、新想法。外人问起,该不该告诉?从有利于科技发展来说,似乎应该;但是从尊重原创性来说,似乎不该。你要是告诉他,他拿来用是不道德的,而你也有责任。在研究初期,要求对研究工作保密无可厚非。凡是有过绞尽脑汁、终于得到原创想法的人都能体谅这一点。我对我的团队说,队内应自由讨论,但不要将讨论的内容轻易告诉外人。如果是你的东西,你当然有权做主,如果你不愿意告诉外人,我们应该尊重,不能苛求。这是尊重原创性,给原创者充裕的时间去发展完善。万一真的很想做,也应该跟他交流讨论,合作研究。举个例子,杨振宁和李政道提出宇称不守恒之后不久,吴健雄领导的实验小组证实了他们的结论,在为确保实验的正确而做最后检查期间,吴把此事告知杨和李,并要求不外露。年轻的李政道在其所在的物理系随后的“星期五午餐”聚会上,“迫不及待”地宣布了这一轰动的结果。他的急迫心情当然可以理解。实验物理学家李德曼得知后,和加文一起巧妙地改造他们正在做的另一个实验,只用四天时间就捷足先登,确凿地证实了宇称不守恒。消息不胫而走,吴的小组顶着压力,认真彻底地完成了检查工作,一两天后宣布了结果。不少人认为,如果没有李德曼和加文“不道德”的介入,吴肯定会跟杨和李分享诺贝尔奖。可见,吴对李“泄密”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假如李能够预知这种情况的发生,恐怕也不会有那个急切的宣布了。


学:这么说,是李德曼和加文首先证实了宇称不守恒,功劳其实比吴健雄更大,而我们都只知道吴证实了宇称不守恒。


李:不对。吴健雄的功劳无疑比李德曼和加文的大得多。吴有首创之功,后者是在得知前者业已“成功”之后才跟进研究而做出的,其价值大打折扣。何况他们这么做把水搅浑了,道德不高尚,虽然恐怕算不上不道德,但确实是“君子所不为”,特别是不该抢在吴之前宣布结果。没有他们的工作,吴照样成功,没有吴的工作,就没有他们的成功。更进一步,知道某事可成和不知道可成时去做,有天壤之别。有个佳话。“线性规划之父”丹茨格在读博士期间,修大统计学家奈曼(Jerzy Neyman)的一门课。有一次他上课迟到,以为黑板上的两道题是家庭作业。虽然觉得这两道题比平时的作业难,花一段时间做好后他交给奈曼,还为迟交而抱歉。几周后的一个星期天,奈曼兴奋地一大早就到丹茨格的住处,把他从睡梦中叫醒,说他的“作业”解决了两个统计学著名难题。这个“作业”后来成为他的博士论文。这个例子是丹茨格本人说的。假如奈曼是国内现在的某些学者,就有可能“私吞”了丹茨格的结果。


学:有人提倡大家对科研想法不保密。


李:可以提倡,但不能要求大家都不保密,不能指责想保密的人,更不能故意泄密。这好比可以提倡无偿献血,但不能指责人家不献血,更不能在未征得同意或他不知情时,抽他的血。有创意的想法对于原创科研,比血液对于身体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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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 17:31:20
教:科技部诚信办编的《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也明确说,“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研究成果,不应当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发表、出版或泄露给第三方。”


学:你在作报告时,有个高水平的听众,指出你的错误,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更好的办法,你采纳他的意见,后来发表了,这算不算一种违规或不道德?


李:你在文章中应该给他记应得之功,一般在一个脚注或致谢里面说明这个想法是他建议的,即使他提建议时看似轻描淡写。如果这个建议至关重要,就应该邀请他联合署名。


学:国内的剽窃问题严重,您认为主要是什么原因?


李:我觉得有两方面的根源。与国内其他学术不端问题一样,主要根源是大环境不佳,是科研体制所带来的急功近利之风,剽窃问题的次要根源是中国历来不太重视反对抄袭剽窃,古人赞赏“化用”而不是引用前人结果,把抄袭说成不痛不痒的“掠美”,往往只讥讽为“文抄公”,而不痛加谴责或惩罚,还有诸如“千古文章一大抄”等玩笑说法,有些文学流派甚至标榜“无一字无来历”。其实,剽窃者就是盗贼,他们的辩解往往就像孔乙己的“读书人窃书能算偷吗”一样可笑。在国际学术界,
剽窃是学术重罪,一经查实,将自食恶果。


教:听说有取消文章的。


李:如果还没发表,就取消,往往还有更严厉的惩罚。以IEEE为例,它定义五个剽窃“段位”:①逐字抄袭过半;②大比例(20-50%)逐字抄袭;③相当比例(<20%)照抄某些段落、句子、图表等,未引出处;④大段不妥转述(语句的些微改动或重组),未引出处;⑤相当大比例逐字照抄,虽注明出处,但未分清哪些是来自出处。一二类中的比例可以是剽窃者多篇文章的总和。不可引而不注或成段整句照抄, 应注明出处并加引号或用自己的话转述。明确引用并注明出处就不是抄袭了,是促销。对于严重的剽窃,特别是惯犯,惩罚严厉。对于恶性剽窃或拒不认错者,如果文章已发表无法收回,就在电子文档上注明剽窃之事或在剽窃处加“剽窃”水印,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上黑名单,几年内不接受投稿,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所有稿件。这样,作者名誉扫地。对其他类的过错,惩罚要轻些,包括通知作者的上司、责令正式向被剽窃者道歉等。国内有些人可能会因无知而犯错。由上可见,转述他人时未引出处或致谢,把人家的东西改头换面写出来,无意中剽窃他人的思想和主意,都不道德。最近,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的法学博士学位被德国一所大学取消,因为他的博士论文中有些引文没有充分标注出处。古滕贝格承认犯有“严重错误”,并表示“不再使用博士头衔”。


学:不能肯定是否要引出处时,怎么办?比如第四条说不妥转述。


李:不能肯定时,为保险起见,最好注明出处。我还碰到过另一种不道德行为。有些人很鬼啊,他第一篇文章引用我的一篇文章,作为原始想法的出处,但是随后的文章就只引他自己的了,误导人们以为这个想法是他的。这种精心掩饰的不道德行为,使人为之可悲、可怜:明知不道德,还要“偷尝禁果”,难道他的学术生命要靠“禁果”维持?


学:比如把英语翻译成汉语这种情况的照抄,应该也属于这一类吧?我就看过一篇文章,把您的文章译成汉语,发表在国内某个期刊上。我对过,主要内容都有,结构完全一样。只删不增,只是翻译。不是为了学位,他是老师。当时我还犹豫要不要引他的文章呢。


教:我也见过,好几篇呢,是一个系列。我写博士论文时发现的。个别的注明是翻译的,大多数没注明。


李:没想到我还是这么严重的受害者。国内有的人看英文可能还有困难,这种“洋为中用”是不是对国内有点好处?我知道有剽窃我的,比如把我讲学的内容拿来申请经费,也许认为这样不太会露馅。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往往在不止一处讲,在别处再讲时,有人告诉我:某某人拿我这个来申请基金了。还有人把别人剽窃我的东西直接寄给我。


学:如果在别人发表之前剽窃,应该很难界定。


李:未必,比如他这个想法有可能跟别人说过。诸如此类的情况,真的打起官司来,他还是会赢。多年前国内就有人剽窃我尚未发表的成果。当时我在国内讲学,给出了我的一篇已被录用的文章。此人马上剽窃并投往国内一份期刊。后来有人把这篇剽窃之文寄给我,我大吃一惊,幸亏剽窃之文是在我的文章发表之后才发表的,否则在别人眼里是我剽窃他了。吃一堑,长一智,从此我与国内打交道时,不得不多留一个心眼。


教:由于担心自己的结果被审稿人拿去发表,计算机专业有人把它们先放到网上,如果出问题,有个凭证。还有,国内的一些编辑没有真正负起责任。我认识一个编辑,说他们的期刊为了生存,大概有1/5或1/6的文章,属于人情文章,必须刊登,因为作者可能身居要职,或者会给期刊带来赞助之类的好处。这时编辑把关的职能就有问题了。所以,有些事情发生之后,编辑就和稀泥,既不能给真正做出贡献的人应有的公平,又让有些人占用有限的资源。


李:如果编辑刊登这篇文章,纯粹是因为作者的学术地位高,这在国外也不罕见。学术地位高,不管写什么,影响都不小。一个杂志,肯定希望发表的东西有影响,但如果另有原因,就不好。我记得一个典型例子。大名鼎鼎的统计学家奈曼与人合写了一篇文章。审稿人罗宾(Herbert Robbins)发现文章不可取,如实写了评审意见,并给出了更合理的解法。主编不想拒奈曼的文章,就让罗宾把评审意见写成文章,将两篇文章一前一后同时登出。其实,这使奈曼有点丢脸,但是科学不讲情面。罗宾后来也成为著名统计学家,这是他的第一篇统计学文章。奈曼虽不无霸道,但却毫不“记仇”,他后来著文认定的二十世纪后半世纪的几个统计学重要突破,都是罗宾所开创的,包括你们知道的经验贝叶斯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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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 17:33:24
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何谓自我剽窃?            

李:国内好像不大讲自我剽窃。它比剽窃更复杂而微妙。“剽窃”是指偷东西,那么“自我剽窃”是怎么回事?


学:自我剽窃,就是一篇文章的内容和另外一篇的大同小异。


李:和剽窃一样,自我剽窃不限于全文大同小异,可以是文中的一个结果。凡是以旧充新,“古为今用”,把自己已发表的工作冒充是新的来发表,都是自我剽窃。含糊其辞,误导读者以为作者的旧东西是新货,就有自我剽窃之嫌。现有工作大多基于过去的工作,文章中要分清哪些结果是新的,哪些是旧的,不分清就可能被怀疑为自我剽窃,自相蹈袭。而且,文章相同的部分不能太大,有些杂志明确说,重复内容超过25%的就该受罚。虽然自我剽窃不像剽窃那么恶劣,但还是不道德的,还可能侵犯版权。
最严重的自我剽窃是一文多发,其次是一稿多投。
一文多发就是重复发表,就是发表几篇相同或大同小异的文章,一稿多投就是投出去的几篇文章相同或大同小异,这都是严重的不轨行为。在审稿期间,只要尚未撤稿,就不可另投别处,即便做了修改也不行。有一次我写综述,发现有两篇文章几乎完全相同,就在综述中特别指出这一点。我的合作者有顾虑,我坚持要披露这种不良行为。有的人是惯犯,一而再,再而三。这恐怕像吸毒,一旦上手,尝到“甜”头,就会有瘾,很难住手,直到被抓,有可能毁了一生。我知道一个这种反面教材,从多年前开始就屡屡一文多发、一稿多投。其规律是:做出一个结果,无推导的写一篇,有推导的写一篇,仿真部分改动一点,投几个杂志,都想发表。我第一次发现这个“恶才”、看到他重复发表时,十分厌恶,就写了一个评论,要公开披露此事,打击一下。为此,我专门找了另一领域的一位朋友,借他的名发表这篇评论。多年前我审一篇文章,发现参考文献里作者本人有一篇文章,跟这篇似乎很有关系。那篇文章登在一个冷僻的杂志上,我弄不到,就让学生直接找作者本人要。寄来后一对,除了标题和个别字眼,一模一样。文章并不差,登在那么不起眼的杂志上确实可惜。作者可能想让它多发挥作用,并不一定全是为了沽名钓誉。所以,不要向这类毫无影响的杂志投稿。我当Editor时,有一次发现是一稿多投,就以匿名审稿人的身份,把作者谴责了一通。还有一次我审一篇稿,发现是一稿多投,我建议罚他,副编辑(Associate Editor)却说我们不是他的父母,不必对他的人品负责,“小人自有对头”,迟早要自食其果。这使人想起《左传》开篇《郑伯克段于鄢》所说的“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著名故事。


学:自我剽窃、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违反的是什么科研道德?


李:尊重原创性、合理记功、不多占资源。“自我剽窃”主要罪在冒充原创,科技论文要求原创性,自我剽窃的部分、重复发表和后投的稿子不再是原创的。重复发表想要加倍记功,它和一稿多投都过多占用评审和出版人力物力资源,也浪费读者的精力。而且,一文多发还侵犯出版社的版权。国内有些人对一文多发、一稿多投的恶劣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我就曾深受其害。我曾与一位国内学者合作,研究成果以我为第一作者在国外发表。但他居然私自在国内发表这一研究结果,而我变成了非第一作者。我知道后很生气:这会极大地损害我的学术道德声誉。第一,在国外发表时我是第一作者,而在国内发表时我却不是,有人会以为我剥削国内的合作者,其实不配当第一作者,因为确实有这种剥削者。第二,这是重复发表,它陷我于不道德,不了解我的学风的人也许会以为我是有意为之,其实我是受害者。第三,在国内发表的研究结果是改正前的结果,有严重问题,他明知故发,这可能误导他人的研究,而且不知情的人可能怀疑我的学风的严谨性。第四,他亲口答应我,凡是我署名的文章都会先征得我的同意,但实际上不仅投稿瞒着我,连发表后也不告诉我。故意隐瞒,多半是问心有愧。


教:文章不能一稿多投,科研经费申请报告可以一稿多投吗?


李:可以,只要申请报告中注明这一点即可。区别在于,期刊和会议都要求原创,不会发表相同的文章,而同一个研究完全可能有多个资助来源。


教:说起一稿多投,期刊还好一些。为了保险,同一个时期的会议他都投,然后选最好的那个会议发表。


李:这是一稿多投,不道德,过多地占用审稿的资源。如果都发表就更不道德,占用的资源就更多。照此类推,也可以去重复投杂志,不更恶劣吗?


学:不能投或发相同或大致相同的多篇杂志文章,这很清楚。我不清楚的是:
可否投发多篇大同小异的会议文章?


李:好问题!如果是在同一领域,一般认为不妥。如果领域差异很大,那么观点不大一致,是模糊区。在一次国际会议上,有人说:如果这两个领域差别很大,那可以。不过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还是不行,除非后一个会议不要求原创。这有沽名钓誉之嫌,而且占用有限资源。除非应邀写的,那是两回事,就像有些杂志重载或转载经典论文一样。最好在投稿中注明:已经在某某处发表、录用或投往某某处,你还要不要?那就问心无愧了。如果已经在杂志上发表了,当然就不能再投往要求原创的会议。


学:那么,先发会议,后发杂志,
会议文章和杂志文章可以有多大的重叠?


李:这是一个常见问题,意见不太一致。个别学者认为,如果发表了会议文章,大同小异的内容就不该在期刊上发表了。这个要求非常高,大多数人不同意。不同杂志的政策并不一致。以各种IEEE汇刊为例,有的要求杂志文章含有至少30%的新内容,有的甚至能接受与会议文章完全相同的投稿。我所知道的大多数杂志要求:后发表的杂志文章必须引用会议文章,做了重要改善,并点明它区别于会议文章的“外加价值”(added value)。什么是“外加价值”?一个例子是:期刊文章给出了会议文章所没有的证明或推导,就算“外加价值”。单纯的语言润色不算“外加价值”。会议和期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普遍认为期刊文章属于有效发表。有效发表必须有几个要素。最重要的要求是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的首次公布,而且,必须是在公众领域的公开发表,可以公开获取。比如某个机构或企业的内部资料就不算有效发表。以往普遍认为会议文章不算有效发表:没参加会议,就很难拿到文集。现在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这么小,好多会议文章都可以公开拿到了。但很多人都一直这么实践,很难改过来,所以不少期刊折中,要求期刊文章引用会议文章并有“外加价值”。还有,要经过严格审稿,未经审稿的文章不算有效发表。还要求结果具有可重复性、可检验性。有些人觉得还要被检索了才算有效发表,因为被检索的一般比较正式。我对此有所保留:照此理,在不入流的杂志和网络(open access)期刊上发表不算有效发表,因为未被检索,还可以再在其他期刊上发表。而大多数人认为,不能在任何要求原创性的期刊上重复发表。有效发表就这几条:原创、首发、公开、审过、结果可重复。


教:国内好像是看这个会议论文集有没有正式的出版商以及刊号。有些会议明确说明,在我这儿发了,还可以在其他期刊上发,因为这是我自己印的论文集。但我觉得其实这也算是一种公开,因为论文集在网上放着,大家都看得到。虽然它这样声明,其实投别的期刊时还是要注明。


李:如果这个算,那自己放到网上的算不算?一般认为不算,未经审稿,未被检索。由上所述,一般可以认为,会议文章不算有效发表,但杂志文章要引用会议文章并有“外加价值”。我就经常在期刊文章中说明,比如说是改进、扩充、完善、精细,不只是语言润色。


教:国内有人总结了一个发文圣经(Journal Bible),说:为了保证会议论文能被录用,要写得好一点。录用后,为了能再投期刊,要砍去大部分,搞得面目全非,所以很多会议文集没法看。这样,一个想法就可以发两三篇文章。


李:那是邪教的圣经,损人害己。这种文章你还想看吗?多见几篇之后,其学风之低下就昭然若揭。是不是还有《学界登龙术》之类的“大作”?30年代的《文坛登龙术》,对当时的“登龙术”,极尽讽刺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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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 17:34:01
学:工作是分阶段的,做一段时间后发一篇会议文章,最后把这些文章糅合在一块,写一篇杂志文章。也许没有新加的东西,只是糅合,这种情况怎么看?


李:这属于边缘地带,行者众多,不该谴责。如果只是简单糅合,是君子所不为。糅合时,最好能打通关节,理顺关系,打通就有“拓扑”变化,就是“外加价值”,即便增加的内容有限,也很有意义。


教:这个情况在模式识别领域比较多。前后联系确实挺重要,他们把这个叫做文章的融合,一有融合就有化学变化。


学:还有一个问题。在会议文章中可能会说“第一次提出”这种字眼,写期刊文章时,还能不能这么说?


李:可以。关键在于,期刊文章要引用会议文章并明确说是基于会议文章的。


教:有一次,有人有两三篇投往不同杂志的稿子同时到我手里,不同文章只有小改动。研究一个课题时,结果出来有个时间先后顺序,所以可能会写一系列文章。比如,后面的文章可能描述框架更大些,或者更简化,但他是同时的,一篇就可以了,纯粹为了增加文章的数量。这让我觉得不道德。


李:这无疑不妥,可以说是一稿多投。至于是否不道德,主要看他是否加以掩饰。如果不加掩饰,比如这些文章都相互引用并讲清相互关系,那大概是出于无知,否则多半是明知故犯,不道德。不加掩饰的学术失范行为往往出于无知,如果加以掩饰,说明是明知故犯,那就是不道德。我认为这是一个广泛适用的判据,可以称为“掩饰判据”。与此对应,我们应该遵循如下“无愧准则”:对于没有把握的行为,不要掩饰,应该明确说明,这样才能问心无愧,即便因无知而失范,也并非不道德。而且,这样做很快就能得到反馈,搞清这种行为是否失范。


教:这个“掩饰判据”是您的首创吗?


李:它和“无愧准则”都是我提出的,但不知是否首创。发表次序最好是会议、杂志、书。书不要求原创性,尽谈旧货也没关系。不管用哪种语言,上述次序不变。如果内容大致相同,不该先写一篇中文会议文章,再写一篇英文会议文章,接着写一篇中文杂志文章,最后写一篇英文杂志文章。如果已经写进书中,就不可以再写会议或杂志文章。


教:有人同一篇东西,先发一篇英文会议,再发一篇中文期刊,再发一篇英文期刊。


李:走个“之”字,这不妥。已经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了,就不该在任何要求原创之处、包括英文期刊上发表。


教:有本书说,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了,还可以在英文期刊上发表,除非作者明确转让了翻译权。


李:问题是:英文学术期刊要求内容是未发表过的,不接受翻译稿。如果对此不服或者吃不准,投稿时不妨遵循“无愧准则”,明确说明情况,这样问心无愧,看看会不会被录用。


教:那本书鼓励大家在中文期刊上发表初期成果,在英文期刊上发表后续成果。


李:为了便于理解后续成果,英文论文可以简述初期成果,但必须引用中文论文,并点明这些结果业已发表。由于早先不知道这些初期结果,评审人员可能会或多或少给出过高的评价,但原则上,英文论文的录用与否只看后续成果的价值,如果后续成果是初期成果的改进,原则上录用与否只看改进的价值。这基本上是发表前后依赖的两篇论文,完全可以是同一语种的,不必一中一英。当然,有可能初期成果的价值只够在中文期刊上发表。上述鼓励建议对中文科技期刊争取稿源有利,我很同情中文期刊的处境,衷心希望它们的水平能尽快超英赶美。


教:这么说,如果已经写了中文杂志文章,还想写成英文的,怎么办?不写成英文,人家没法引用。


李:要避免不道德,除了把它写进书里,或者综述文章、科普文章、网络文章等不要求原创性的文章里,别无他法。


学:如果别人已经发表了某个结果,但我是独立地得到的,可不可以发表?


李:人们看重的是首次发表原创性成果,首发和原创,缺一不可。不管你是否独立地得到,只要有人已经发表了,就不要你的了。先到为君,后到为臣。只有你的成果阴错阳差也发表后,人们才关心它是否独立地得到。如果不独立,多半就有剽窃之嫌。如果结果不尽相同,那可以投,不过要遵循“无愧准则”,实话实说:你是独立地得到的,但现在知道了别人的相似结果。


教:有些小组做东西,文章重复发了好几遍,也没人管。比如一个做证据推理的,有5篇从2005年到2010年的,没有大的变化,会议的、期刊的,居然没人管这事。这不是人品,是组品有问题。


李:这往往是领头羊的责任。关于剽窃和自我剽窃,简言之,就是要分清他人的、自己以往的、以及自己的新结果, 使之一目了然;论及他人的结果或自己以往的结果时, 要引用有关文献;凡是吃不准时,就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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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28 17: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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