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 〕115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试点区域为海
曙区、江北区和
鄞州区(含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
实施对象为在市本级、海
曙区、江北区、
鄞州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
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属于长
护保险实施对象。
二、基金管理
试点期间,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求,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长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财政局开设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将长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将长
护保险试点启动资金从职工
医保基金子账户中划转至长护保险基金子账户,用于支付试点期间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费用。
三、待遇享受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长
护保险待遇:1.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经长期护理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
3.在长护保险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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