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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3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约瑟夫.马西

                              导言

作者生活于18世纪的英国,作为目录学家而不是著作家在经济思想史上占有显赫的地位。

此书是私密以前有关利润的论述中的重要部分。(共77页)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及其他

土地天然地能生产一些对人类有益的新东西,而货币是一种不生部长,不能产生任何东西的物品。但是他却能通过契约把一个人的劳动报酬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口袋中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货币的分配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对土地的影响和对货币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我手中的货币多于我能或愿意用来进行买卖的货币,我就把它借出去;但为什么要支付利息呢?其理由和借地人为租用你的地而给你地租是一样的。

洛克认为自然利息率一方面决定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居民相互间的债务之比,另一方面取决于一国货币量同一国商业之比;威廉.配第则认为自然利息率只决定于一国货币量。   

“我认为货币的自然利息是由两种情况而提高,第一,一个国家的货币太少,与其居民彼此间的债务不相适应”——洛克。

但其不妥是:假定最初以5%利息借贷,当由于某些商业的人将其所借资金挥霍了一半,这时借款者要求这些商人附加5%的利息,这不可以说自然利息已上升到10%,因为如果人们的欠债多到他们所偿还金额的一倍,被认定为利息上升的原因,则这种上升毫无疑问应当局限于这些挥霍者,而丝毫不会影响量入为出并能偿还债务的其他人。因而挥霍者所支付的这种10%的高报酬——按照洛克的说法他应全部被称为利息——实际上只有一半是利息,另一半是风险报酬(即担心那些挥霍者还不起)。

正常从事生产活动的商人、制造业者所能支付的利息是自然利息。

论货币数量

    利息的自然降低是由于货币增加的结果——洛克

第二种经常提高自然利息的情况是货币太少,与全国贸易情况不相适应——洛克。

但经验表明,自然利息率既不与用于贸易的货币数量均等的或不均等的变动,也丝毫不依存于一国的货币同该国居民彼此间的债务比例。

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

关于支付利息的原因。由于任何商品的所有者像他对这一商品本身具有权利一样,对该商品所能提供的一切利益也无可置疑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因而毫无疑问,他将这些利益中的任何一种转让给任何人,这个人就对他负有义务,恰像这个所有者将这些利益由以产生的商品给了他一样;因为各种物品的价值仅仅在于它们有用处,凡由于利用或占有某一物品而受益的人,均可以恰当他说得到了它的部分价值,因此而从该物品所有者那里得到了好处。(因此,债权人有理由所要利息)

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决定的。

我相信,在一切文明时代和文明国家都可以觉察到这一法则的存在;我之所以特别强调文明一词,是因为如果人们互不信任,借贷就不能存在,而如果没有宗教和法律的帮助,这种信任一般说来恐怕也会十分脆弱,至少必须假定法律具有适当的约束力,否则就只会有很少的借贷。

我们向多年经营工商业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打听一下,为什么他们现在的利润比他们最初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时候低,我相信他们当中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都会说,这是由于商人增加或贸易减少,或者由于商人彼此竟相压低自己商品的价格;这是这种变动的必然结果。

商业利润一般决定于商人数目同商业规模之比,该比值越大利润一般越低。

什么决定商业同商人之间的比例,而这一点恐怕要通过考察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来做到。

无力依靠我们自己的劳动方便地生活下去,(即从事交换)是贸易的主要的动机。

但是,这不是人们不得不从事贸易的唯一动机;在一些国家,人的生活是一场持续不断的劳动,而在另一些国家,则除懒散和怠惰以外几乎没有别的东西,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大自然使人类的一部分勤劳,而使人类的另一部分懒惰;然而这种差别产生于一较低级的本源,实际上是政治,而不是自然,把人们区别了开来:一些人只是为了眼前的需要而劳动,但是,在人们对未来给予关注的地方,劳动则是出于今后能享受他们目前勤劳的果实的期望,但并不是所有地方的人都能抱有这种期望;这也就是为什么某一国家的人很勤劳,另一国家的人很懒惰。

    威廉·坦普尔说:“若对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缺乏信心,因而对ZF的实力、智慧和公正缺乏信任,贸易就不能在极大的程度上增长或兴旺起来;而ZF的实力、智慧和公正必然建立在君主的个人德行和品质之上,或建立在国家的法规和制度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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