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的书上完全就业(自然失业率)有两点说明:1.不存在非自愿失业 2.摩擦失业和自愿失业之和我的疑惑:失业 = 自愿失业 + 非自愿失业 =>摩擦失业 包含于 自愿失业
那么对于老高的这两句话可以理解为:
失业并等于自愿失业加非自愿失业,还存在其他的一种”既自愿也非自愿“、”既不是自愿也不是非自愿“的失业,比如摩擦失业就是其中一种情况。但是从语文的角度来看,似乎不合理。
如果”失业 = 自愿失业 + 非自愿失业“,那么摩擦失业就是自愿失业的一种,那么为什么要这么啰嗦,把摩擦失业拿出来再说一遍,而不是直接说只存在自愿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