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下排水设备安全管理
1.水泵:必须要有
工作、备用和检测、修理
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并且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最大涌水量。检测、修理
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根据具体的情况
,在主水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2.水管:必须要有
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
20h内排出矿井
24h的最大涌水量。涌水量小于
300m3
/h的矿井,排水管也不得少于两趟。
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测、修理
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4.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对小涌水量矿井的水泵,《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具体规定。而设计
“规范”中要求,对于正常涌水量为
50m3
/h及以下,最大涌水量为
100 m3
/h及以下的矿井,可选用两台水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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