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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1
强化占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机制,确保经营权的运用
作者:刘永佶
不论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要讲求经济效益,也都要有专门的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选择合格的经营者行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关键环节。这里,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强化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对经营权及经营者的约束机制,选聘在品德、能力、责任心等方面合格的经营者,并以契约的形式对之进行约束;二是要明确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以法制来保证经营者按契约来行使,运用其经营权。 主张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观点中,有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预算软化”现象,从而导致效益低下,人浮于事,乃至侵吞国有资产等。要克服“预算软化”,就必须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到个人,以个人的私有权和私有观念来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 这种“预算软化”,或者说由于经营者不是所有者,他在其经营过程不可能充分考虑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不负责任,或渎职、浪费,乃至侵吞资产等,而所有者又不能采取有效的办法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不仅是国有企业,而且是全部所有权主体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企业都可能出现的。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也遇到“预算软化”问题,如果说在国有企业建立初期,还能以革命精神和行政纪律约束企业的经营者,但那种行政管理方式却是与企业的发展不适应的。而当改革这种旧的行政企业管理制度以后,“预算软化”等问题也就随之显现。近20年的改革,在这方面出的问题太多,而且日益严重。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明确和保证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还要专门研究占有权如何控制经济者这一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运用,其经营者的选任,经营管理体制及其运行,都直接关系企业的效益。在以政治为目的统制经济体制下,经营权不过行政权的一个环节,经营者也是行政官员,并按行政级别来任用。这无疑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效益。而中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也在于如何提高经济效益。 也正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一直受短线思维的制约,即把能否在短期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为首要目标。从1979年起,就明确提出“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和经济责任制,以后又将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于国有企业,再后,进一步提倡“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扩大企业自主权”,是一个相当不准确,并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的提法:自主权所指哪部分权利,是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还是处置权、收益权?显然,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应归企业,但这个提法,就引发一部分人主张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归企业,这又分为两派,一是归企业全体职工,二是归企业的经营者。虽然这个思路未能实施,却表明“扩大企业自主权”提法的问题。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他们完全可以依据这一提法,扩展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实际上,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仅握有经营权,还握有部分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而且,还在设法要求所有权。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们,积极拥护和推行股份制改造,掌握了相当份额的股票,并期望政策进一步放开,使之能成为控股者。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将企业效益作为一个筹码:只有满足我的要求,我才好好经营,不然,就让它亏损,乃至破产。破产后,他又可以用极低的价格,买断企业的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所有者。 由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提法的模糊及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形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争权夺利”的局面:企业效益越是下降,经营者一方越是有利,他们及为他们说话的部分经济学家(花企业的钱,设立基金,聘请顾问等方式,可以轻而易举地雇到经济学家,甚至“著名经济学家”)反复强调是由于“放权让利”不够,他们的(不知从哪里来的)经营本领才得不到发挥,企业效益怎能上得去?你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得进一步“放权让利”,放到什么程度呢?底线就是所有权。而政府(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中的个别官员,又与企业的经营者联手,真的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地出卖、配股等方式,“放”到了其本人(暗的)和经营者(明的)手中。 经济学界的一些人,热烈地鼓吹俄罗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行使占有权和经营权的政府官员与经营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惟一出路”,他们所主张的,恰是一部分政府官员和经营者所期盼的。而其主要的根据,就是提高经济效益:不论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只要能提高经济效益,就是好制度。 可是,俄罗斯在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给党政官员及官化的经营者以后,并没有提高经济效益,反而更为下降;中国那些出卖或配股给官化的经营者的企业,同样未能提高效益。 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和“利润最大化”原则,在这里不灵了。不过,对于那些曾是“无产阶级政权”中的“领导人”来说,其本人的效益却是相当可观的,一夜之间即成百万、千万、万万富翁,当他们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私有化”给自己以后,才发现自己根本就不会经营管理,他们的本事只是做官弄权,让他真刀真枪地经营一个企业,确实无能为力。再者,他们比谁都清楚自己的这部分所有权是那样地不合法,惟恐有一天会被清算、追讨,因此,“三十六计走为上”,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将资本转移到国外--真正的私有制乐园。 这种状况表明,由于法制不健全,所有权主体不能有效控制行使占有权的机构,导致占有权对经营权约束的“软化”和失灵,其结果不仅是国有企业效益的下滑,甚至导致亏损、破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此而往,国有企业在经营权这个环节的失控,就有可能导致全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的崩溃。 为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无限地“扩大企业自主权”,而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保证下,加强占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机制,同时也要明确经营权的权限,使经营者能够充分地运用经营权,由此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提高效益。 从所有权到占有权再到经营权,是一个权利转化关系,这中间都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占有权到经营权的转化,又要有相应的契约。这种转化,也可以说是委托代理,即在一定时限内,将占有权所包括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如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委托给特定的经营者,由其全权进行经营,并明确经营者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营目标。 所谓“企业自主权”,严格说应该是企业的经营权。对此,不存在“扩大”的问题,只存在明确和保证的问题。在确定了经营权在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的前提下,以法制保证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利,是国有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关键之一。 但经营权并不是自生的权利,经营者也绝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而是由行使占有权的机构选聘之后,按契约来执行经营权的。经营者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知法、守法、按契约办事;第二个条件,则是要具备足够的经营才智,真正能承担并完成经营目标这两条,是行使占有权的机构选聘经营者必须充分考虑的。经营者作为特殊劳动者也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断地提高其素质技能并形成一个阶层,从而使行使占有权的机构有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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