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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1
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作者:刘永佶
在民主法制的国有企业权利体系中,监督权和管理权是两个必要环节,它们是集合起来的所有权从总体上对占有权和经营权的制约,是劳动者民主权的集中体现。 国有企业的监督权由全体劳动者通过各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并选举相应的机构,委托这些机构代理行使作为所有权派生的监督权。 从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言,行使对国有企业监督权的主要有执法机构检察院和司法机构法院。从职能论,检察院和法院并不仅是行使对国有企业监督权的,它们负责全部社会生活的执法和司法,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其主要职能。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性所在。 监督权依法而言,也要遵法而行。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发现问题如何惩处和纠正,都要有明确的立法。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所在。 有关国有企业的立法,是一项法制创新。监督权是立法中的重要环节,它所针对的,主要就是国有企业占有权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行为,以及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的行为。 国有企业的占有权和经营权,是立法所要明确的两个权利,行使这两个权利的机构和个人的职能及行为规范,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监督权及行使监督权的机构的职能,也要以立法予以规范。 行使监督权的机构,不论检察院还是法院,都是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是与行使占有权的“国有企业与资源占有发展委员会”处于同一层次的权力机构,它们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并选举产生,也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有企业与资源占有发展委员会”及任何党政机构都不得干涉。必须保证执法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达到社会主义法制。 将监督权从政府交由执法、司法机构,这与将所有权定位于劳动者,将占有权确定于“国有企业与资源占有发展委员会”,并由其聘用行使经营权的经营者,是同等重要的,是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关键环节。 对国有企业的监督,除执法、司法机构的权能,还包括国有企业职工从其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监督权(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监督权已由执法、司法机构行使,这与其他国民相同),这部分权利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集中行使。职工代表大会不同于工会或其他职工组织,它是全体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集合,具有对行使占有权机构的监督权。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以企业为单位,而是与行使占有权机构的范围相同,如中央国有企业、省、市、县国有企业,其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这样的改革,似乎都是向政府“分权”。而这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过“分权”改革后的政府,其针对国有企业的权利,就是行使社会总体的管理权,这与它继续行使的国防、外交、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权利一起,成为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与对合作、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农户的管理权是统一的,主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资源管理和利用、对关经济关系等主面。其功能,一是维护财政,为国家机构及军队、警察、教育以及公共设施与公共福利,并为防范灾害筹集基金;二是调控企业布局,协调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三是维护本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益;四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统制经济中,财政依然保持着其核心地位,不过,这时的财政不仅是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还承担着发展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任务。这在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过程,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的所有权收归全体劳动者,其占有权归专门机构并控制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职能更为突出,除维护国家机构及军队、警察的支出外,主要的就是教育经费,以及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共福利、防范灾害。这里应特别强调政府在发展教育上的功能,其意义比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都重要。以税收提取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从社会总体上公平地应用于下一代的教育和全民素质技能的提高,是社会主义制度中政府首要的职能,也正是通过发展教育,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对工商企业的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权的基本职能。但这种管理,不仅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也包括对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主要是负责企业注册及相关的事项。这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管理权包括总体调控,为此,就要充分考虑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关系,并给企业提供总体指导和建议,以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的浪费。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其存在的基础就是国有企业,其法律依据,也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所有权派生的管理权,因此,它的管理活动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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