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 值(价 格)叠 加 原 理 曹国奇 一、引子 人的本性是由自私和利他两方面共同构建的。自私是所有生物的共通本性,没有这种本性,生物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便不能维系。利他是人的另一种本性,这是由人类的群居特性所决定的,没有这种本性人们就不会群居,从而没有人类。人类的行为最终受这两种本性的支配,自然人类的经济行为也不例外。毫无疑问,我们的经济规律一方面将以自私为基础,一方面将以利他为基础。显然,以自私为基础的经济规律保证了私利的实现,以利他为基础的经济规律保证了公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不管是自私这一方还是利他这一方,都绝不只有一个规律,而是有许多规律,它们各自决定一定的经济行为。这样,从任一方看,所有的规律将相互衔接构成一个整体,从而保证私利或公利的实现。为理解的方便,我们不妨暂将这个整体想象成一个链条,即各个规律是串接的。这样,我们的经济规律是由自私和利他两条规律链所构建的,它们相互胶着,构成一个整体,-------即规律系统。这种规律系统最终决定了各种经济行为。我们不妨称这种规律系统为经济DNA,即E-DNA。
利他本性决定了人类的一个基本行为模式,即“共生共息,共枯共荣”。一个国家富足后肯定全民富足,一个国家有难后肯定全民有难,但是己有的经济学几乎都是以自私为基础而建立的,所揭示的经济规律都属于自私规律链。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就是指利他规律链,它保证了他人利益的实现,但是我们几乎完全不了解这条链上的规律。据个人了解,到目前为止只有本人所揭示的平均化规律是以利他为基础的。该规律从宏观层面确保公利的实现。竞争的本质就是淘汰,共赢是利他保证的。竞争机制本身是不会导致均衡的,均衡只能由竞争机制以外的机制来维系。政府是经济系统内的,而非经济系统外的。当我们要求政府不做什么时,就是要求政府做什么。完全自由经济思想中的最大无知是,假设竞争以外的机制的存在,却又完全否定它的作用。
经济学中的规律大多是在许多假设下得出来的,这些假设从根本上将规律严格地约束在一定范畴。然而,一旦我们得出某个规律后,我们便很快地将那些假设扔给了上帝,将该规律的作用范畴无限扩大,认为它决定整个经济系统。譬如科斯定律,它真正能说明的是“若要资源配置最优就必须产权明晰”,但是我们硬是将它反过来说,说成“只要产权明晰资源配置便最优”。产权明晰是资源配置最优的必备条件,但绝不是唯一的必备条件。经济学中普遍存在着这种霸权倾向,这是经济科学陷入“仿科学”困境的根本性的心理学原因。其实,很久以前我们便知道人的利他本性,那么我们为什么始终只从自私角度理解经济现象呢?这不外乎是这种霸权思想在作怪,企图将竞争理论推到极致,以迎合达尔文的进化论。显然,我们忘记了孟德尔!
本文的“价值叠加”将从价格的形成过程上解析E-DNA,但是,本文不能告诉读者真正的E-DNA知识,最多只是介绍了一个新的且粗糙的思考模式。
二、价值分配原理 在普遍的认识中有两种观点是不可信的,一是我们总是认为价值是直接决定价格的,从而在说明一要素(或商品)的价格为何如此这般时,就一定要说该要素创造的价值(或该要素的贡献,或该要素的效用等)就是这么多,这极不可靠。在实际中我们会发现各要素同一样的参加商品的创造,其报酬在这个部门和那个部门,在过去与现在,在中国与美国是完全不一样的。经典基础理论多数有自己的分配理论,且不同于“谁创造归谁所得”,但是在谈价值与价格的关系时其分配理论蒸发了,依承的都是“谁创造归谁所得”。二是在谈分配问题时往往只用一个分配规律说明整个分配系统,认为报酬(价格)只由一个规律决定,或只讲按劳分配,或只讲效用分配等等,其分配系统十分简单,这同样极不可靠。随便考察一种要素的报酬,譬如人,我们会发现其报酬的结构极其复杂。对我国一般情况,报酬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保险工资、房贴、付贴、奖金等等构成。这么复杂的报酬结构,我国总是用一个按劳分配规律予以统一解答,这绝不是科学的行径,而是上帝的行为。
从个人研究看,认为生产任何商品时创造的价值都要交给社会的分配系统,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分配后各要素(或商品)得到的价值才决定其价格。分配系统是由E-DNA所构建的,其中又分宏观分配规律、微观分配规律和不确定分配三大方面[1]。要素(或商品)的价格是由这三大方面的规律共同决定的,一个规律决定一部分价值,其总和才是商品的总价值。譬如在中国和美国间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就主要是由宏观上分配规律----平均化规律决定的。因为中国的生产系统向分配系统提供的价值比美国少,从而在平均化规律的作用下中国的人均工资比美国低。
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效用分配、供求分配、权力分配、养老(小)分配、名誉分配、保险救济分配、教育分配等等都是微观上的分配规律,它们都在平均化规律给定的基准上发生作用,进行第二次分配,且这些分配相互叠加,从而使各同类要素(或商品)的价格不相等。譬如供求分配,若社会中钳工供不应求,钳工的工价将上涨。此时若张钳工更努力,则他的工资在按劳分配的作用下将进一步上涨。
不确定因素对价值分配的影响在分配系统的各个层面都存在,其最大特点就在于不确定性。譬如非典使各商品价格的波动;譬如同一个人两次到同一个商店买同一样的衣服,只要保证两次行为绝缘,即使相隔一会儿,成交价往往不一样。我们可这样描述这种情形,若确定性分配决定的价格为中心价格,则不确定分配将使成交价以中心价格为中心而混沌跳舞。若将中心价格比作原子核,则成交价便是核外电子。同我们无法事先确定电子的运动一样,我们也无法事先确定成交价。
三、分配标准 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是通过一定分配标准构建其分配机制和分配过程的。要素依任何分配规律分得的价值,都服从分配定律。依照分配定律,要素(或商品)分得的价值量与其拥有分配标准的量成正比[2]。譬如权力分配中的分配标准是权力的大小,则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权力收入(如职务津贴、分红、贪污等)就越高;譬如名誉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是名气大小,则明星们的名气越大其收入越高,商品的品牌越响其价位越高。
分配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天性标准,一类是契约标准。天性标准主要由要素的天性决定,如男人对烟酒的要求多一些,女人对粉饰的要求多一些;如电子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高一些,机械设备对工作环境要求低一些。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关系而协定的分配标准,它又分自然契约标准和意识契约标准。自然契约标准是指人们自发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平均分配、供求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稀缺分配、权力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是自然契约标准。意识契约标准主要指法定契约标准,是指人们依据一定认识而有意识选择(或约定)的分配标准,如养老(小)分配、义务教育分配、家产分配、保险分配、失业分配、救济分配、人民代表名额分配等中的分配标准都属于意识契约标准。天性契约标准和自然契约标准一般都具其内在的客观规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意识契约标准通常都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
一种要素(或商品)往往拥有多种分配规律的分配标准,从而要依多种分配规律分得价值,自然其总价值等于多方面分得的价值之和。针对任何一种分配规律,要素拥有该规律的分配标准越多,则它依该规律分得的价值越多。这就是说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与任何分配规律具有正相关性。这种正相关性蒙骗了经典理论。经典的论证逻辑一般都是:证明报酬(价格)现象与理论中指定的分配规律正相关,从而确认现象完全按照指定分配规律运动。这就是同一种现象不同理论能用不同分配规律解释的原因。其实报酬(价格)的变动是许多正相关的结果,而非一个正相关的结果。经典理论中都以偏概全了,将其指定的分配规律的作用范畴放大了。譬如突然降雨时,雨伞的价格将上涨;譬如过年过节时,肉、水果、鞭炮的价格将上涨。显然,此时的价格上涨己超出供求规律的作用范畴,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仍在试图用供求规律解释它。
在科学的论证程序中,证明具有正相关性仅仅是论证的开始,而非终结。经典的论证过程中至少有三个大问题丢下来了,一是在供求平衡时要素的报酬(或商品的价格)怎么决定?学术界虽然普遍注意到这个问题,但是居然对“何为供求平衡”没有一个可靠的解答。二是报酬(价格)的波动周期是否与指定的分配规律决定的波动周期相吻合,若不吻合说明什么?三是报酬(价格)的波动幅度是否与指定的分配规律决定的波动幅度相吻合,若不吻合说明什么?显然,若商品的价值为10个(元),其价格波动2元,为12元或8元,则,我们凭什么肯定这2元的波动一定全部由供求规律决定?也许供求规律只决定了1.5元的波动,另0.5元的波动是由其它规律决定的。毫无疑问,我们不曾注意后两个问题,而是盲目地认定价格的波动一定全部由供求规律决定。
意识契约标准是最有意味和玩味的。由于意识契约标准很容易改变,从而改变各要素分得的价值,所以人们总是在意识契约标准的设计上大做文章。我国民众对分房子是深有体会的,此时单位领导往往在分房标准上大做文章,使其欲偏袒者分的房子更多更好。确切地讲,政治和外交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设计分配标准,以决定各要素、各部门、各国家分得价值(或利益)的多少。譬如我国的商业利润明显偏高就主要是由政治决定的,而非是商业供不应求、商业贡献大、商业科技含量高等。
四、不同分配规律间的相互关系 不同分配规律间是要发生相互作用的,这种相互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分配规律(主要是微观的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不可能调配社会中的全部价值,而只能调配其中的一部分。如按劳分配规律再怎么作用,总得留一部分价值给按资分配规律,以保证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各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之和必须等于生产系统提供的总价值量,否则货币系统就要出问题,货币不是增值就是贬值。所以,在生产系统提供的价值量一定时,一种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则至少导致另一个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的减少或增加。譬如若名誉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增加,则明星们的收入增加,而一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收入则会作相应减少。再如若法律将贪污的立案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则权力分配规律调控的价值量将增加,从而社会中有更多的钱财进入贪官的腰包,而老百姓的报酬则降低一点,而被贪污的要素(或商品)的报酬又将上涨。
在这种互动关系中的关键问题是,每个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是由什么机制决定的,以及该量应占社会总价值量的百分之几才是合理的。这是有待探索的。[3]
(二)共用某些原因、机制或过程。不同分配规律间在产生原因、作用机制和作用过程三方面往往有相同之处----即有共同的因子,而使它们区别开来的则是另一些不同的因子。如名誉分配、供求分配、稀缺分配三者中都有供求这个因子,但是他们是不同的分配规律,作用的范围也大不相同。如名誉分配只在适合营造明星的地方才发生作用。显然,仅凭供不应求、稀缺等是不能构成名人和名牌的,但是名人和名牌又确实具有供不应求、稀少的特征。毫无疑问,由于不同规律共用了某些因子,所以它们往往表现出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使我们在析分问题时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觉,将几个不同的规律当作同一个规律。较典型的事例是,经典中往往用供求规律解释一切价格现象,从而在许多地方很牵强附会。譬如解释明星的收入时,解释不通,便搪塞,说演员群体的平均收入与科学家群体的平均收入相当。为什么会有这种搪塞呢?原因在于名科学家更供不应求,更稀缺,对社会贡献更大,但收入比名艺人低得多。如果两个群体的平均收入相等则符合供求规律的内涵。其实,陪衬演员和陪衬球员的收入也非常丰厚,平均收入相等仅是臆猜。为什么极其普通文体艺人的收入也很丰厚呢?这在于另一个分配规律----钳位效应。钳位效应的实质就是“近乞者穷,近皇者富”。钳位效应也是广泛存在的,如一个司机,给大老板开车时收入高,给小老板开车时收入低。
也正是由于一些不同的分配规律间具有相同的因子,所以要素拥有的某种分配标准增加时,往往要依几种分配规律增加收入。譬如一个教师从副教授升为正教授,那么他增加的收入绝非仅在职务工资方面,而是住房、奖金、课题、讲课等等方面的收入都将增加。
(三)相互制衡关系。对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而言,如果一个分配规律的决定作用增大,则另一些分配规律的作用将被抑制或激励。个人目前还不能对此有太多的描述,这里举个例子,还是明星。相比之下,随名誉分配在演艺界决定作用的增大,供求分配、稀缺分配、养老分配、失业(救济)分配等规律的作用明显得到抑制,它们的作用程度比在其它领域明显偏小。但是按劳分配的作用又似乎被激励,明星们多劳动一小时所多挣的钱比普通人高得多。
很显然,在此认为按劳分配的作用被激励也并非很可靠。也许完全从结构关系上理解按劳分配与其它分配规律间的联系才更加适合。此时可认为按劳分配的基数是建立在其它分配规律之上的,----也就是说每个活劳动分得的价值量,是以其它分配规律给定的价值量为基础的。这样其它分配规律确定的价值量越高,则每个活劳动分得的价值量越多。反之亦然。从另一方面看,多数分配规律中都含有劳动这个因子。如名誉分配和效用分配,名气再大,效用再高,都必须是劳动了才能体现出来,且与劳动的多少成比。须指出的是,不管从那个角度考察,体力也好还是脑力也好,演员支出的活劳动比多数主创摄制人员(如摄像、美工、灯光)低,仅用按劳分配不可能解释这一现象。
五、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及决定量 多数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将因要素、部门、地区、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大,在另一些地方发生的作用小,有些地方则不发生作用。譬如供求规律,在农业和垄断行业发生的作用就小,而在一些珍稀动物和一些古玩上几乎不发生作用[4]。这就是说,虽然一个分配规律能在多个地方发生作用,但是在不同地方其发生作用的程度不同,在一些地方会100%地发挥作用,在另一些地方则只是发挥部分作用,而有些地方完全不发挥作用。如名誉分配,在文体艺界的作用程度是100%,而在科学界的作用程度则要低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大明星,霍金的收入比施瓦辛格要低许多的原因。再如名牌商品,只能在质量型消费群中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城市),而在数量型消费群体中则很难获得名誉收入(如我国农村)。
另一个伴随的问题就是决定量的问题,即一个规律完全发生作用时能使要素分得的价值量。可以肯定不同分配规律的决定量是不同的。从实际中看,名誉分配规律和效用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大得惊人,远远大于其它分配规律的决定量,它们构成报酬中的喜玛拉雅山。显然,一要素依某分配规律分得的价值量,等于该规律的作用程度×决定量×要素的等级序数。等级序数高的要素分得的价值多,等级序数低的要素分得的价值量少。大名人和小名人的收入差别,正教授和副教授的收入差别,大穷人和小穷人的救济差别等等,都是由它们的等级序数不同而引起的,而并非一定是谁做的事多,一定是谁做的事少。
一个要素(或商品)的报酬在账面上只有一个数,很简单,但是这个数背后的组成却极其复杂,是由许多分配规律共同决定的,一个规律决定一点,其总和才是这个数。这便是价值叠加原理[5]。
六、每份分配标准对应的价值量及价值叠加图 依第五节分析,我们得考证决定量和等级序数是怎么确定的。由于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中用来分配的总价值量一定,从而每个微观分配规律能调配的价值量也(可能?)一定。但是在另一方面,所有的要素都在努力拥有更多的分配标准,以分得更多的价值。这样便造成一种现象,当一个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一定时,则所有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的总和越多,每份分配标准分得的价值量越少。反之亦然。譬如,假如宏观上规定按劳分配规律能调配的总价值量为1000亿元/年,则,当社会中活劳动总量为100亿个/年时,每个活劳动分得的价值为10元;当社会中活劳动总量为120亿个/年时,每个活劳动分得的价值为8.33元[6]。在逻辑上,决定量和等级系数是以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和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为依据而确定的。“一个规律完全发生作用时能使要素分得的价值量”就是指某类要素中拥有分配标准最多的那个要素分得的价值量。若设定这个要素为最高等级,记为1,则其它要素的等级系数将依此而确定,如为0.9、0.5。这样,上面的求算公式可改写成: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每份标准决定的价值量×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例如,按劳分配的作用程度为90%,一小时的活劳动分得10元,则一工人劳动100小时时,其报酬为900元,而非1000元。
这两种算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形式上的不同将有利于我们对问题不同面的理解。从算式“分配规律的作用程度×每份标准决定的价值量×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中不难发现:即使某个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完全不变,但是由于在整个社会中这个规律能调配的总价值量一定,而其它要素拥有的分配标准又发生变化,从而使得社会中每份分配标准决定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于是它分得的价值量发生变化。譬如,一个单位分房子,某人本来应分三室一厅,但是突然另有人提干了,全部员工拥有的总分配标准多了。如果此时房子总量不增加,则每份分房标准分得房子量必将减少,于是此人必将被挤下来了,分得的房子将比原来的三室一厅差一点,可能是二室一厅。所以,任何一个要素(或商品)因任何一个分配规律而获得的报酬,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不断变化的,----用图解表述是:任何分配规律所确定的报酬曲线都不是线性的,而是非线性的。由此有如下价值叠加图:
12312340Y1=A + f (t1 )
A
Y2=A + f (t2 )
t(年)
价值图一:叠加前
12341230t(年)
价值A
图二:叠加后
说明:
1,图中没有考虑分配规律间的相互作用,且舍像掉了空间轴线。我们可将图中的时间轴换成空间轴,以分析要素(或商品)的报酬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运动。或加一条空间轴线,建立三维坐标。
2,曲线A表示宏观上的分配规律(主要是平均化规律)确定的报酬基准线。任何微观分配规律都必须以这个基准线为基础而发生作用。
从叠加后的合成曲线看,要素(或商品)的报酬仍然是波动的,与供求规律描述的波动具有相似性。这就是经典理论中总是习惯将价格波动只与供求规律挂钩,且似乎解释得通的原因。如第三节的分析,这是一种错觉,有三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没有考虑。譬如我国近几年的彩电业,老式电视机大幅度降价的主要原因就不完全是供过于求,而是还有高清电视机的推出。毫无疑问,老式电视机的确供过于求,它要降价,但是若没有高清电视机的推出,它的降价幅度没有这么大,这么早。也许有人说高清电视机抢占了老式电视机的市场,这不符实际。高清电视机现在的售量很少,且多数购买者都己拥有老式电视机,他们不是老式电视机的购买者。
如果假定图1中的曲线1是供求规律决定的,那么从图2中便可以发现,有几个地方出现了“吉芬”现象----即价高售量大。由于价值的叠加,另一波动曲线肯定会使合成曲线不是供求规律决定的样子,而是图2的样子。但是,在经典理论这种粗糙的分析方式下,只要价格的合成波动(或实际波动)的性质不与供求规律确定的性质相反,我们都认为合成波动与供求规律完全吻合,只有二者性质相反时才引起我们的注意,并称之“吉芬商品”。价值叠加是“吉芬”现象的终极因。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吉芬”现象,如果像汪丁丁那样从近表因上解析“吉芬”现象,虽然针对某个指定的“吉芬”现象能做出正确解释,但是由于产生不同“吉芬”现象的近表因往往不同,于是必将陷入无穷无尽的求解之中。比如当一个地方商店较多,供过于求时,一般不会使商品的价格在商店这个环节降低,而是升高,----这是由二类等待劳动时间补偿决定的[7]。在这种价值补偿下,任何一个部门,不管是什么原因使其开工长期不足,则较之于开工长期充足,其商品的价格将更高,而非更低。再如一些商品的价格在过年过节贵一些,或对这个群体贵一些,对那个群体低一些。再如近两年药品大降价中,有些低值的药品降价后其售量反而降低。……如此等等,无穷无尽,但是它们的终极因是共同的----价值叠加。供求规律本身是不会创造“吉芬商品”的,需求曲线只能向右下倾斜,这是需求定律的本质。“吉芬商品”是其它分配规律与供求规律叠加的结果,----张五常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他只认识到供求这一个规律,所以很被动。
从图2中我们还将发现,要素(或商品)的平均报酬低于A曲线----即均衡价格曲线----即要素(或商品)获得平均工资、平均利润的价格曲线。从价值叠加原理不难知道,从长期看,一商品的平均价格不等于其A曲线,偏高或偏低。二者相等只能是偶尔。经典理论都是静态分析,忽略了许多问题,所以认为平均价格在长期上等于均衡价格,这是不对的,也与实事不符。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最有力的证明。仅凭竞争机制保证某些局部配置最优(或均衡)是不成问题的,但要保证所有的局部,及局部与局部之间,及整个经济系统都同时配置最优(或均衡),是不可能的,----无论产权多么明晰,竞争多么充分,也不可能。这是E-DNA的必然决定。这好比人的肚子,从婴儿到青年,其利润率偏低,从而发展不足。但是当我们离开肚子这个局部,我们就会发现正是因为肚子受到歧视,相对变小了,整个人体的配置才最优了!整个经济系统的配置最优(或效益最大化,公平最大化),绝不是局部都配置最优之和,而是局面配置的最优和最不优的结构和。没有那个定律(规律)有科斯定律这么善变,有无数种解释,科斯定律应先明晰自己的产权。
[1] :本文是按组合关系分类的,也可以按结构关系分类,而且可能更准确。本人目前对结构关系上的分类还没有太多认识,实际情况可能是组合关系加结构关系。第四节的“不同分配规律间的相互关系”己是结构关系的内涵。[2] :见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或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经济学家网站(http://www.jjxj.com.cn)。[3] :说明,这里的分析中己将宏观上的分配规律舍像掉了,从而认为各微观分配规律调配的价值量之和等于社会总价值量。这种舍像的逻辑基础来自一种数学模型,即y=A+f(x)。其中y为要素依宏观和微观两类分配规律分得的价值;A为常量,由宏观分配规律决定,所有微观分配规律的函数式中都有这个值;f(x)是微观分配规律决定的价值。从而在此分析中可将宏观分配规律舍像掉。参见后面的“价值叠加图”。
[4] :供求规律是以供给双方都有竞争对手为前提的,但是此时的供方没有竞争对手,供求规律赖以生存的基础不复存在。此时的价格是由另外机制决定的。我们往往认为这恰好是供求规律的应验场,其实不然。此时的价格根本不向成本趋动。[5] :这里没有考虑各分配规律间的相互相作用,是组合式叠加,而非结构式叠加。结构式叠加更反应实际,但是目前不能探索。[6] :依价值创造定律(即 Q = f·t) ,活劳动不能形成或创造价值,它对工资的决定仅在于它充当了分配标准。见曹国奇“价值三大定律”一文,经济学家网站(http://www.jjxj.com.cn)。[7] :见曹国奇《价格论》,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