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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有这样的思想:宪法作为一般原则,还包括了人的最自然最初始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人为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它作为人构成社会所必须的规则,首先要保证人作为个体的权利。因为人之所以要结成社会,是认为他们的境况要比没有社会时更好。如果在加入社会后人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还不如退到没有社会的自然状态。因此,无论是多少人,都不可以通过一个法律程序剥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除非后者至少侵犯了别人同样的权利。

由此想到,目前我们国家出现的贫困人员,他们今天生活的不良境遇,是与旧的体制安排和新时期的制度转型分不开的。即我们可以说,这些贫困人员所加入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或是妨碍了他们自身的发展,所以,国家社会必须对其遭遇给与补偿,否则,国家统治及社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都会遭到质疑。所以,我们认识清楚贫困的成因不仅仅是贫困者个人的原因之后,就可以肯定的指出,国家社会必须对这种贫困负责,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对公民的应尽义务,而非恩赐甚至施舍!这也表明了摒弃旧的“恩惠论”思想,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价值观念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呵呵,想这个问题有一阵儿了,今天似乎能画出这个圆了,要谢谢布坎南啊!

也肯定还有其他的理论可以支持的,制度经济学有怎样的分析?当今社会,对于社会救济事业,国家责任应然性的依据在哪里?不知各位有什么高见?

还望不吝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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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0:23:00

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起源于诺斯,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中立的,提倡暴力潜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论;同时认为国家决定着造成经济增长、停滞、衰退的产权结构;并且还构建了一个国家模型,认为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1、国家以一组服务(保护和公正)来换取收入;2、为每一个不同集团设立不同产权结构来保证自己收入最大化;3、统治者面临其他国家和国内潜在竞争者的竞争。从而国家具有了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统治租金最大化和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也正是由于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引发的行为的矛盾和对抗使得国家由此而兴衰。

不要盲目相信任何理论,诺斯的国家模型的隐含前提是“经济人自利而利他”,布坎南采用了“天赋人权”这一假说。都是一套完整理论,我个人偏向诺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 10:37: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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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2:44:00

楼上的意思是说,国家作为理性人,推行社会救助的政策,完全是出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考虑,在统治租金最大化和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做出的制度安排,而并非基于人权的考虑。

国家推行社会救济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救助制度有助于促进有效需求,保证再生产的延续),而这些又都构成了国家获取收入,实现自身利益的必要条件。

这也是可以说明国家推行社会救助政策的应然性的:)角度与布坎南不同。

另:楼上讲到天赋人权,我想不仅仅是天赋人权的意思吧

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在哪里,国家凭什么具有安排、控制人们生活、甚至命运的权利?

因为国家提供了“保护”。那么当国家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侵犯了个人、使个体生 活陷入困境的时候,国家存在的合理性是否就要遭到质疑?国家是不是必须要提供补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1 13:01: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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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3:02:00
国家不仅具有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动机,而且总是力图获取最大化的垄断租金。这个冲突被称为“诺斯悖论",导致了国家会容忍低效率制度的长期存在。你从悖论的一个方面来说,当然也得到了应然性。呵呵,这叫“肢解或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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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3:07:00

呵呵,“ 因为国家提供了“保护”。那么当国家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侵犯了个人、使个体生 活陷入困境的时候,国家存在的合理性是否就要遭到质疑?国家是不是必须要提供补偿?”

诺斯国家理论里面的“保护”是一定要用公民交纳“税收”来换取的,而且应该是谁对税收贡献大,谁就受到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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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1 13:09:00

楼上该不会是认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存在是一种低效率的社会存在吧

我们当前是要宣扬这种国家责任的,应然性是一定的,只是需要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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