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
赵秀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和
一般法上代理制度的
差不多理论与实践作了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关于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外贸代理的现状,指出应在代理制度整体论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进展需要的代理制度,并通过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给国内更多的企业,
专门是大中型企业以外贸经营权。
代理是各国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代理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
物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证券交易等领域,它
关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和繁荣各国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和
一般法上的代理制度作研究,进而对我国涉外商事代理的立法与实践的现状及其改进,提出本人的看法。
一、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
在罗马法上,代理
那个概念显现在查士丁尼(Justinian)时期 [1]。但由于罗马经济多以家族为单位,家庭成员获得的财产自动归家长所有,因此在这一时期,代理制度的
进展专门缓慢。 在中世纪,由于商业
进展的迫切需要,
显现了有关代理的理论。荷兰
闻名政治家、法学家格老(Gro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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