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峡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爆炸材料管理
第一条爆炸物品的存储保管
(一)爆炸材料库存储爆炸物品不得混存和超存,同一壁槽不准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
(二)爆炸材料库库管工必须做好爆炸材料的收发帐,做到收存和发放登记帐目清楚,帐卡物相符,并应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
第二条爆炸材料的发放
(一)领取爆炸材料的单位,必须使用炸药、雷管计划、领取、消耗、退库四联单(下称“四联单”).先填好使用地点和计划领用数量,单位责任人签章,经审核后,爆破员持公安机关发放在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证"和煤监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辅助爆破员持保卫部门发放的“辅助爆破员证”到炸药库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
(二)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材料,由原领取人和爆破工一起在下班前如数退还到爆炸材料库,并与库管员一道当面点清实物,核实名称、规格、数量、并在“四联单”上签字.
(三)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四)爆炸材料库库管工对使用单位地点不清,单位责任人未签章及领取手续不完善等,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第三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
(一)爆破工和辅助爆破工在领取雷管、炸药后,清点完毕,装箱上锁,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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