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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8

背景与案情

原告是一家瑞士的机器制造商,由于它自己的经营费用是以瑞士法郎支付的,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也是以瑞士法郎为计价货币,并规定按结汇当天的汇率以美元支付。作为一家小公司,它不愿从事外汇投机,而希望确保买方以约定价格付款时,应为人工费、制造费用等,再加上合理的利润。1982年到1983年10月间,原告向被告共发运了9批货物,但一直未收到这些货物的货款。1983年11月30日,也就是被告违约的那一天,被告欠原告总共71,224瑞士法郎。那一天,瑞士法郎与美元的比价大约是1:0.45;1986年12月2日,即原告起诉被告的那一天,两种货币的比价是1:0.6085。瑞士的原告坚持认为应以起诉那一天的比价结算美元或按违约那一天的比价结算瑞士法郎,而被告则认为应以违约当天的汇率为基准结算美元。

问 题

在这个案子里,由于货币的贬值,为了公平起见,你认为法庭判决应“以违约当天的汇率计价”,还是应“以起诉当天的汇率水平为准”,或者应“以判决当天的汇率水平为准”呢?如果合同中的计价货币是美元而结汇货币是瑞士法郎,那么情况又会如何呢?我们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那位师兄师姐有什么建议请不吝赐教!!!小弟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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