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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一、案例回顾

2023年5月,李先生因持续出现肢体麻木与行走不稳等症状,在一家三甲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接受系统检查。经头颅MRI、脑脊液检测及临床综合评估后,医生确诊其患有“多发性硬化”,病灶表现为多灶性分布,并在近6个月内已发生两次急性发作。

出院后,李先生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中度疾病”的条款,向投保公司申请理赔。他认为所患疾病符合“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的赔付条件。然而三个月后,他收到《理赔拒付通知书》,理由为:未达到条款中“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的标准,且缺乏持续180天的功能障碍证明。

保险公司指出,尽管李先生具备影像学证据和明确的医学诊断,但未能提供能够充分反映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的相关材料,因此不予赔付。

对此,李先生感到困惑:既然已被权威医疗机构确诊为多发性硬化,为何在保险理赔中却被认定为“病情不够严重”?

二、剖析“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的理赔争议

这一情况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重疾险产品普遍采用“轻症—中症—重症”三级保障结构,越来越多患者面临相似困境——即便获得正规医院的确诊,仍因保险条款中的功能性限制而被拒赔。本文将以该类典型案件为基础,深入探讨“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的理赔逻辑及其背后的法律争议。

三、“中度多发性硬化症”在合同中的定义解析

以下是一份常见重疾险中对“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的条款描述: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导致神经系统出现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6个月内至少两次发作)的损害,须经CT、MRI或PET等影像学手段证实;已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但未达“严重多发性硬化症”赔付标准;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及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不少于180天。

该条款表面专业严谨,实则隐含多重判定门槛。可将其核心要素拆解为四项:

  1. 医学依据:需通过CT、MRI或PET等影像技术确认中枢神经系统存在脱髓鞘改变;
  2. 病程特征:病变具有多灶性和多时相性,即多个部位受累且在过去6个月内至少有两次发作;
  3. 功能影响:造成“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4. 时间持续性:上述功能障碍必须连续存在至少180天。

前两项属于临床医学范畴,通常可通过住院记录、影像报告等资料予以支持。而后两项则更多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主观解释,尤其是“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以上”这一表述,实质上将疾病的医学诊断转化为一种以功能剥夺为核心的法律评价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并无统一法定定义,行业惯例一般包括穿衣、进食、移动、如厕、洗澡、床椅转移等内容。这些本应用于衡量失能程度的工具,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常被用作设置隐形门槛的手段。

作为一名曾审理数十起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官,我明确指出:此类条款本质上属于免责性质的格式条款,而非单纯的疾病定义。它通过附加严苛的功能性条件,实际上缩小了应覆盖的风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凡是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提示义务并进行明确说明。

然而现实中,许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并未被告知此类“中度疾病”的释义条款。这些内容往往未像传统免责条款那样加粗、标红,也未单独列示告知。多数消费者只有在理赔被拒后才首次接触到这些隐藏较深的技术性限制。

我在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参与产品合规审查期间曾建议:对于直接影响理赔结果的关键判定标准,应在投保页面设置弹窗提醒,并要求投保人逐条阅读并确认理解。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法院极易认定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进而判定相关条款无效。

四、如何判断是否满足理赔条件

若已被医院确诊为多发性硬化,是否就能顺利获得“中度疾病”赔付?答案并不绝对。关键不在于是否患病,而在于能否证明“病情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

那么,究竟怎样才算“够重”?以下几点是准备理赔材料时应重点关注的方向:

1. 影像学证据需体现“多灶性+多时相”特点

单次MRI发现异常不足以支持理赔。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两次不同时间点的影像资料,显示新发病灶或原有病灶扩大、强化等动态变化,方能满足“多时相”要求。

例如:首次MRI显示右侧脑室旁白质高信号,半年后复查发现左侧额叶出现新病灶。这种跨时段的病变进展才是有力证据。

2. 病历中应包含明确的功能障碍记录

不少患者携带厚厚一叠住院资料申请理赔,却仍被拒赔,原因在于医生书写病历时侧重病理机制与治疗方案,极少主动记载诸如“无法自行穿鞋”“行走需他人扶持”等具体生活受限细节。

因此,在就诊过程中,患者应主动向主治医师说明正在进行保险理赔,请求其在病历中客观记录日常活动受限的真实情况。例如:

  • “患者步行需助行器辅助,独立行走距离小于10米”;
  • “穿衣需家属协助,尤其在系扣方面存在明显困难”;
  • “夜间起夜需陪护搀扶,存在跌倒风险”。

这些看似琐碎的描述,未来可能成为决定理赔成败的核心依据。

要证明“中度多发性硬化症”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仅凭临床诊断远远不够。最关键的一步是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功能评估报告,以客观数据支撑“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的主张。

其中最具说服力的是由康复科或神经心理科开具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该量表对进食、穿衣、如厕、洗漱、行走和控制大小便六项基本生活活动进行评分,若总分低于60分,通常可被认定为存在显著生活功能障碍,构成“部分失能”的医学依据。

此外,Fugl-Meyer运动功能评分、EDSS扩展残疾状态量表等专业工具也可作为补充材料使用。尽管保险公司未必全部认可这些量表的直接效力,但它们能够增强整体证据链的专业性和完整性,提升理赔申请的可信度。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拒赔案例源于“仅有临床诊断而无功能障碍证明”的理由。保险公司常以“病历显示患病,但未体现具体哪方面无法自理”为由拒绝赔付。

对此应明确:医学诊断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与权威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应具备较强证明力。若保险公司否认其效力,理当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简单以“缺乏功能证明”推诿。

更重要的是,《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多发性硬化本质上是一种渐进性神经系统疾病,伴随神经功能持续受损的过程。若要求患者额外提供超出医学诊断范围的“功能性瘫痪证据”,实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负担,违背公平原则。

另一个常见拒赔理由是“未能提供连续180天的功能障碍医学记录”。保险公司常退回材料并声称“病历未清晰记载症状持续时间”。

这种说法忽略了慢性神经系统疾病的特性。多发性硬化属于复发-缓解型疾病,症状本就具有波动性。若机械地要求“每一天都不能好转”,等于变相剥夺绝大多数患者的理赔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条款歧义规避赔付义务。结合多次影像学检查显示病情进展、长期服用免疫调节药物、定期康复训练记录等事实,足以形成合理推定:功能障碍在180天内持续存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

完整的医疗时间轴至关重要。从首次出现功能障碍之日起,至提出理赔申请之日止,期间应保持连续的门诊随访记录,建议每三个月一次复诊,并保留用药调整、治疗方案变更及康复训练日志等相关资料。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一个连贯的时间证据链,有效防止保险公司以“间歇性发作”为由否认病情的持续性。

还有部分保险公司会试图通过分级标准规避赔付,提出“病情不属于中度范畴——要么太轻属轻症,要么太重应归重症”。

此类主张反映出对条款体系的滥用。“轻症”“中症”“重症”本是在同一疾病谱系下的分级赔付机制,只要未达到“永久不可逆”或“三大日常活动完全丧失”等重症标准,就不应强行纳入重症范畴;反之,若已造成明显功能障碍,则不应降级处理为轻症。

此类做法涉嫌违反《保险法》第五条所强调的“公平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在代理类似案件时,我们常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程度,以此打破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条款的垄断地位,还原条款本意。

最后一种典型拒赔理由是:“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电子投保确认书》上签字,视为知晓条款内容。”

然而,“签名”不等于“真正理解”。现实中,多数投保人通过手机端完成投保流程,在短时间内滑动数十页条款后点击确认,难以逐条阅读,更遑论准确理解涉及医学术语的复杂定义。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其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仅凭一份通用签名,无法证明投保人真正理解“无法独立完成两项日常生活活动”在临床上的具体含义,尤其当该表述涉及专业医学判断时,保险公司更有义务用通俗语言予以解释。

作为一名毕业于985高校法学专业的保险法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一个核心理念:医学诊断是起点,法律论证才是终点。医生告知“你患有多发性硬化”,这只是事实陈述;而你需要向保险公司证明的是——“你的状况符合保险合同中‘中度多发性硬化’的赔付条件”,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挑战所在。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条文的严谨,更在于它能在个体陷入困境时,成为支撑希望的那一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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