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95
(4)《证券法》(1999)第17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