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处理
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颁布施行已经三年多了,在三年多的执行过程当中
,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着一些误区和不正确的做法,这些认识和行为违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直接影响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影响政府形象和信誉,必须加以区分,严格依法办事。
一、必须厘清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三种主体。
从事故报告的主体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事故报告的主体有两类,即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企业而言,事故的发生
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县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报告。对政府部门而言,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
逐级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这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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