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探讨
追查制度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由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的调查,由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进行调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专家参加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
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并邀请检察院参加,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4、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小组
,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小组
。特大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的情况
,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公安
部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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