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刑法研究
宋代统治阶级惩唐末五代诸侯割据之乱,采取“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极为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套比唐代更为周密、详备的刑事法律制度。 宋代是一个立法活动十分频繁的社会,早在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即设立了专事立法的编敕所,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司法职能部门之外建立了立法机构。
宋一般设有几个负责编纂法典法规的专门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种类的法。在立法上宋代有一套较为固定的程序。
宋修纂一部新法,通常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已有的法典重新审定,予以修改,二是对皇帝陆续颁布的诏敕命令进行整理,使之成为新的法律条款。修定法典先由编敕所拟定草案,再经必要的立法审查程序,报皇帝批准。
立法过程中,宋广泛征集意见,鼓励官吏百姓奏陈法律得失。在健全立法制度的同时,宋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公布传达与接收登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律公布体系,使得朝廷颁布的法令能及时让民众知晓。
在立法技术方面,宋将法律划分普通法和特别法,并大量编纂《看详卷》,《看详卷》虽不颁降,但对于立法活动却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宋还采用定期编纂散敕,分春秋两季集中颁布的方式,对已定法律进行修改补充,以保持已定法典的相对稳定性,并将一些不能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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