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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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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与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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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4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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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阅读,建议楼上的以后尽量直接贴出。我将文件打开复制如下。

《社会成本问题》与政府规制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之后23年发表了另一篇使其最终获得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但是,与前一篇文章相比,这一篇文章所引起的争论却要大得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科斯在文中用了将近一半的篇幅对拥有众多“信众”和追随者的庇古(A. C. Pigou)以及福利经济学理论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正是这一批判,根本性地改变了传统经济学对经济系统的分析方法。为免显得冗长,本文仅着重对科斯这一“破”、“立”结合的文章的立论部分进行分析和论述。在第一部分,笔者根据科斯对妨害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产权交易可能性的论述,用数学化的方式进行“重写”,从而导出被后人成为“第一科斯定理”和“第二科斯定理”的两个结论。接着,笔者基于这一分析在第二部分中提出关于政府规制(Governmental Regulation)及其在经济系统中的角色的几点探讨。

妨害问题及产权交易可能性

我们可以沿用科斯在文中的经典事例进行阐述: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牛群的走动会破坏谷物的生长所以造成损失。假设农夫A和养牛人B从各自的生产活动中可获得的收益分别为ab,同时由于牛群的走动给农夫带来的谷物价值的损失为t。基于本事例中当事双方的对称性,可以加以假设a>b进行分析,b>a的情况可同理推之。因此,abt三个变量的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a>b>ta>t>b,或者t>a>b。同时,如果产权交易得以进行,交易价格p必定满足t>p,否则没有产权的一方将没有激励去购买产权,对妨害不加理会或是放弃自己正在从事的生产活动将更有吸引力。

1、 a>b>t

当产权的交易费用为0时,由于产权交易价格p<t(即a>b>t>p),无论是B拥有产权(即放任牛群践踏谷物而不需赔偿)还是A拥有产权(即牛群造成的任何损害放牛人都需按谷物市值赔偿),无产权的一方的任何开价都不足以在使自己得益的前提下让对方放弃产权;同时,损害量t在两种情况下都不足以让无产权的一方放弃正在经营的生产活动。而当产权交易费用不为0时,由于交易本不会发生,所以结果和上面描述的情况一样。因此,当a>b>t时,资源的配置不受产权的初始界定的影响。但是须注意到,B有产权的时候AB双方的收益是(a-t,b),而在A有产权的时候AB双方的收益是(a,b-t)。也就是说财富的分配是直接收到产权初始界定的影响的,但是AB二人的总收益为a+b-t不变。

2、 a>t >b

首先假设产权的交易费用是0。若B拥有产权,由于所造成的妨害大于他本人能获得的收益,因此AB购买产权将是有利可图的。双方议价的最终结果将是找到一个交易价格p满足:a>t>p>b,使得放牛人放弃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双方的收益为(a-p,p)。若A拥有产权,由于B所造成的妨害小于A耕种谷物的收益,因此任何小于妨害量的产权交易价p均无法使A放弃其产权,这时B的最佳选择是停止放牛,最终两人的收益为(a,0)。显然,在交易费用为0的时候,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配置以及AB两人的总收益,但是这一总收益的分配在不同产权界定之下却又迥然相异的结果。

现在假设产权的交易费用为正而且其数值之大使得产权的交易成为不可能。这时若B拥有产权,由于所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使A停止耕种,因此双方继续从事原生产活动,两人的收益为(a-t,b)。而若A拥有产权,由于损害量大于B的经营收益,因此与照额赔偿相比,放弃经营是B更为有利可图的选择,因此,两人的收益为(a,0)。显然,在交易费用不为0且交易无法进行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AB的总收益、以及财富在AB之间的分配都有重要的影响。

3、 t> a >b

首先假设产权的交易费用是0。若B拥有产权,由于所造成的妨害大于他本人能获得的收益,因此A B购买产权将是有利可图的。双方议价的最终结果将是找到一个交易价格p满足:t>a> p>b,使得放牛人放弃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双方的收益为(a-p,p)。若A拥有产权,虽然所造成的损失也大于A能获得的收益,但是使A满意的交易价格超出了B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B的最佳选择同样是放弃经营,最终两人的收益为(a,0)。显然,在交易费用为0的时候,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配置以及AB两人的总收益,但是对总收益的分配却是有影响的。

现在假设产权的交易费用为正而且其数值之大使得产权的交易成为不可能。这时若B拥有产权,由于所造成的损害大于A的生产活动的收益,即足以使A停止耕种,因此两人的收益为(0,b)。而若A拥有产权,损害量同样大于B的经营收益,因此与照额赔偿相比,放弃经营是B最优选择,因此两人的收益为(a,0)。显然,在交易费用不为0且交易无法进行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AB的总收益、以及财富在AB之间的分配都有重要的影响。

现在是时候对略显冗长的分析做一下小结。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个结论:

1) 当产权的交易费用为0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不影响资源的配置以及社会总收益,这被称为“科斯第一定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产权界定对于财富在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分配是影响,而这是科斯在文章中并没有强调的。对这一点的重视有特殊的法学上的意义,这将在后文进行论述。

2) 当产权的交易费用不为0且使得交易变得不可行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社会总收益、以及财富的分配都有重要的影响。如果说在零交易费用的理想世界里制度安排是多余之举的话,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中产权的初始界定却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被称为“第二科斯定理”。

3) 科斯该文的题目是《社会成本问题》,却通篇没有再提过“社会成本”。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交易费用不为0的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最根本的不同,就是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以及经济系统的总产出,因此政府规制决策的错误必然导致效率损失,而这一效率损失也就是社会成本。

略论政府规制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政府规制手段及其在经济系统中的角色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论述。我们知道,一直以来稀缺资源的分配都是经济学研究对象里十分重要部分。人类为解决稀缺资源的分配想出来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办法,是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但是,在市场机制下有些交易显得成果过高了,因此人类想出了第二个办法,那就是企业组织。关于这一个办法及其本质的论述,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里给出了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回答。但是我们知道,经济系统中又不少问题是企业组织这一机制也无法解决的(比如说上文所分析的妨害问题),因此第三个办法——政府对经济系统运行的规制——便出现了。从上文可以看到,政府规制在产权交易费用不为0的现实世界里对产权的初始界定做出的“裁决”,对经济系统的运行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政府的政策是否能达到其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即使政府(这里采用的广义的概念,即包括立法、司法与行政三大部分)的其他职能都被证明为多余之举,仅仅是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作用就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正如企业组织的运作尤其自身的成本,政府规制手段也是有相应的代价的。仅从制度的层面看政府运作就要如下的弊端:

1) 除了在位的政府之外,没有“第二个政府”与之在运作效率上直接竞争,这是和市场中的企业有着本质区别的。一个没有对手与之“攀比”的政府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低效率或者决策错误因此也在所难免。当然,两党制和多党制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弊端将会是有益的弥补,因为在位的政党及其所组建的政府如果“经营不善”的话就有被在野的势力在将来取而代之的危险,因此这一潜在竞争者的作用不可忽视。

2) 只要政府愿意,它可以完全撇开市场手段,甚至在其规制成本远远大于市场机制的成本的时候仍然可能如此。前苏联的垮台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训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一国的政府显然是存在过于乐观以至对经济系统干预过度的风险的。这值得我们警惕。

3) 政府内部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政治压力,因此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对政府规制决策的正确性与有效性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科斯在其另外一篇文章《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中所举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垄断恶劣无线电波的分配权并且不按市场价格机制予以分配多带来的寻租问题。而我国政府内存在的某些行政效率底下的问题也同样不可不加以重视。

因此,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政府的规制手段在经济系统的运行中所应充当的角色:

首先,在交易费用很大从而产权的二次分配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就是其最终界定,因此政府规制手段充当着决定资源的配置的“裁决者”的角色。因此政府规制的职能之一就是正确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经济系统的总产出最大。

其次,由于政府做出不同的产权初始界定会影响到社会财富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分配(不管产权二次交易是否可行),因此规制的决策必须兼顾公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与不同政府所奉行的不同的社会政策密切相关,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由于如何防治政府规制走得太远以至取代了一些本该由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必须对政府做出限制与约束。这里,对公共权力的划分以及形成权力的相互制衡是十分关键的。否则,政治权力的垄断局面必然带来决策的低效率,这和企业垄断整个市场时会导致经济系统的低效率的道理并无二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4 23:22: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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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4 23:25:00
给一个简单的评论:基本意思没有理解偏差,但是数学形式太简单了,没有足够深刻地刻画科斯定理对于产权无关性的经济学意义,同时对于该定理的严格假设条件没有说明清楚,从而对该定理的缺陷的认识不够。建议楼主参考本版“数理NIE1: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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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5 08:29:00

多谢版主指教!!

可是我刚才在版面上找了很久怎么都没发现有您说的那篇文章的?望指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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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5 10:12:00
点击页面左上脚“制度高阶对话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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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8 19:47:00
科斯意在说明交易费用如何影响经济发展,但是他根本没有提供分析工具说明政府规制和市场交易的交易费用的可能差别,因此说科斯定理证明了政府之功能在于促进市场的自愿交易不可能不是误导。我觉得科斯的影响被高估了,真正对政府职能的流弊的迎头痛击始于HAYEK的“自发秩序”思想和FRIEDMAN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的论述,弗老在《资》书中只用了半页,就讲清了政府对市场外部性的规制也可能带来外部性,并且前者可能危害更大。这一思想后来被杨小凯,WILLS证明写了一篇论文。相比而言,同一问题科斯老师竟然洋洋数十页还引起后世无数争议,难怪很多高人都认为他那个NOBEL奖是滥竽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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