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稽查典型案例分析(2005)》(学习笔记)-427
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7.3.8、7.3.9、7.3.12、7.3.13、7.3.14条规定”;第7.3.9条“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7.3.11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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