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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大河网讯 目前,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

对于当事双方来讲,未婚同居至少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弊端:

首先,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

再次,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对整个社会来讲,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未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长此以往,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总之,未婚同居无论是对男女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既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同居双方的行为也不受保护。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准备未婚同居的青年,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行为,你可以选择同居,但是你要明白一旦发生纠纷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还是考虑慎重,切勿冲动。

(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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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0 18:30:00

有见地,好像未婚同居很大一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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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0 18:33:00
太偏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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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0 19:03:00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在中国还有了“青楼”存在的时期,好多妇女被迫从事这种职业,或许更多的情况是为了生存;现代社会,也有很多的人在继续着历史,“留莺”或许更大程度上为的是日常生活所最需要的货币吧。

决定卖淫者卖淫与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卖淫消费者的消费支付,而同居者与谁同居或许并不取决于此。

这种近似等同的反问句式缺乏必要的逻辑基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0 19:09: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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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1 09:25:00
抛开“支持或反对”这一二分法,对任一社会现象,都要分析其背后存在的原因,尤其是要联系其所处的环境土壤。就事论事,就问题而谈问题,盲目开处方,这并非是一个研究者应有的治学态度。中国的很多问题,并不是两三句空喊式的口号就能解决,更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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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1 09:57:00

对于应用手段限制“个体行动自由”的一切措施,都应当慎重!!

从个体知识的角度看待制度的变迁与演进,应当尊重个体选择的权利。

暂不说楼主的分析是否偏激,至少楼主将事情过于简单化了。你认为法律制裁这种行为,会使得社会成员的“效用”得到提升吗?你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制裁,能够解决人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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